北医三院口腔门诊:谈谈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的意义,高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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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高等学校的“两课”之一,它关系到我国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实现,关系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因此,应从战略上、深层次上去认识和领会学习法律基础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有利于大学生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线路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生命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因此,通过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深入理解、全面准确地掌握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有关政策和 “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2.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经济规律、市场规则运行,而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所以,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经济。因而没有知法、懂法和严格依法办事的人,就不可能有完善和成功的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等环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己经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当前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之间还很不协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很严重,法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仍处于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地位。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虽有理但却不知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最终或吃亏上当或走上歧途的事例。因此,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干部和公民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自觉的遵守法律,自觉的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在当前仍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十分迫切、十分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全体公民都知法、懂法,自觉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并能对立法、执法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条件下,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了真正可靠的基础。
高等院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输送后备干部和各级管理人才的特殊任务。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3.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国家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通过法律基础课教学,使大学生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形成以下正确的法制观念是极为重要的。
(1)人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
(2)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4.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阶段,正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必要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制观念,就不会评判是非,就不能依法办事,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有利于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优秀人才

有些同学会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恐怕也不是某一、两个同学才有的。这里,我想首先特别引用一本名为 《大学生法律安全指南》 的书中前言里的一段开场白--年轻的朋友,当你戴着天之娇子的冠冕,欣欣然漫步大学校园,接受科学知识和高度文明教育的同时,你是否听到一丝丝不和谐的声音悄然袭来;当面对物质的诱惑,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鲜艳的刺激,你会不会不能抑制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伤害,你会不会束手无策……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该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的确,正如这本书的书名所揭示的,法律能给人以安全的指南。这也正是我们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所在。当然,从更宏观、更全面的角度来说,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深入理解、全面把握邓小平理论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法律基础课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通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使大家更加深刻地了解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从而牢固树立坚持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制定和实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指导和基本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是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规范化、具体化,并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服务。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1995年1月20日听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后指出的:"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学习法律基础课,必然包括学习和贯彻执行上述原则、路线、方针、政策,从而使大家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认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联系最紧密的两个部分,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类重要的社会规范。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是现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社会主义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它通过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的确认,保障社会主义道德的实现,促进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

1.有利于大学生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线路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生命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因此,通过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深入理解、全面准确地掌握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有关政策和 “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2.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经济规律、市场规则运行,而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所以,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经济。因而没有知法、懂法和严格依法办事的人,就不可能有完善和成功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等环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己经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当前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之间还很不协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很严重,法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仍处于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地位。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虽有理但却不知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最终或吃亏上当或走上歧途的事例。因此,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干部和公民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自觉的遵守法律,自觉的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在当前仍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十分迫切、十分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全体公民都知法、懂法,自觉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并能对立法、执法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条件下,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了真正可靠的基础。高等院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输送后备干部和各级管理人才的特殊任务。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3.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国家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通过法律基础课教学,使大学生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形成以下正确的法制观念是极为重要的。(1)人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2)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4.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学阶段,正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必要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制观念,就不会评判是非,就不能依法办事,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有利于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优秀人才。

对于大学一年级毫无法学基础的同学来说,新开的法理学课程(有的学校称为法律基础课程),可能是最枯燥的。大概是因为,除了满课本的哲学、法学范畴,他们看不到法在何处。对于大学一年级的法学入门者来说,法理学不应当是作为“填鸭式”教学的工具,它更应当引导同学们理解法,感知法,从而树立法的理念,培养法感情,乃至法的信仰。

下面我谈一下我对法律基础课的意义的一些看法:

首先要了解认知对象。学习法理学,我们必要思考的是:什么是“法”。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法”这一概念往往对应的是各著作中对法内涵的引用和论述。在这“法”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又接触到了诸如权利、义务、责任、价值等等法哲学范畴。似乎法理学就是在解释或说是向我们抛出这么一大堆的哲学的抽象概念。

事实上,法理学并不如此,也不该。它在展示法的本性,而不像科学报告一样解释说明,虽然这样的展示目的也是为了最终的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解释法,但法不像自然现象那样客观地可被经验感知。法理学的学习不是要灌输一些概念,以达到“瞎子摸法”的目的,因法是复杂的社会实在,任何种类的概念都只是对这种实在(法)的描述,而不是描述抽象的概念的内容。

哈特曾说,法理学应当探求法律实践的核心特性,并使其升华,这一探求的过程需要去发现并思索法与其他相关或易于混淆的社会实在。换句话说,就是法理学不能仅研究抽象的法本身,而应当在与其他的社会实在的比较中发现“什么是法”。如果我们回顾法哲学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历史上各种学派观点都进行过法与道德的比较,在这一漫长的比较的过程中,不同学说完成了更替,不断完善,或是逐渐消逝。

法通过国家强制施行的法律规范支配、调节人的行为;道德也同样支配人的社会行为,但它通过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规范侠肝义胆靠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实现其引导、支配作用,这不同于法的施行,虽然二者确实都实现了对社会的规范。可以说,法与道德是相关的,这种相关在一些方面是差异,在一些方面是紧密相联的共性——法与道德都施予人以义务和责任。但是,法所施予的义务不依赖于其内容的是非善恶,只要求规定此义务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受国家(主权者)确认。比如,深圳、天津等地要求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才能合法地在当地居住。这一义务得以施行依赖于规定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合法有效(即经有权机关颁布施行且没有被依法撤销),而不论该项规定本身的是非——它侵害了外来人口作为中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自由迁徙的权利。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施加的义务的内容必须是受社会认可并普遍尊重的,否则道德义务便失去了存在的支撑。

有学者认为,正因为法的义务不依赖于其内容的善恶,所以法对人的行为有规范作用就在于法有强制力以惩罚违法者(可参见凯尔森等纯粹法学派学者的著作)。在这一思路下,法基本等于具有惩戒力的暴力机器。但是纯正的暴力机器并不为了规范人的行为而设定义务,譬如军队。法所具有的又一特征是它的专业的完整的结构系统:法被立法机关制定,由执法机关执行,由司法机关为保障权利进行适用。这一特征显示法是由权力系统(法律系统)制造的。但,什么是这一权力机关的权力来源呢?是暴力这一纯正的强权,还是最终在道德基础中找到归宿。

对于这一问题,法哲学史上有两种学说都曾将理论基础建造在对其的解答中。

古典自然法学看来,法之上还有一个最终的“法”存在,即道德或说是社会的普遍认同,这是权力的来源,也是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要求——法律规范(规则)只有满足或包含着社会道德的需要,才对社会有约束、引导的效力,否则“恶法非法”。但按照该说的理解,则社会中现存的实在法有大多将失去效力,或者效力不稳定,因为道德不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理解,难以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尺。新自然法学发扬并完善了传统自然法的观点,提出了法必须是由正当的法律系统创设的说法。他们认为法大概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由法律系统在一定的过程中以一定的标准产生出来。他们进一步指出要与道德保持一致的并不是任何法律规范而是产生出这些法律规范的法律系统,而且这些道德也应当是整个社会以至人类的普遍道德而不是个人的好恶。总的说来,虽然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在法律规范与法律系统哪个要满足道德的最终审查方面有争议,但他们共同坚信并强调法的效力的最终来源是道德基础与公民的普遍认同,即法由道德授予权力(效力)。

同样的问题,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是完全对立的: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这种理论构想使实证主义法学往往被作为自然法学的否定说,而且两种学说的发展过程就似是两者彼此不断地相互批判与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最能体现二者的不同:自然法学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是法存在所必需,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二者彼此独立存在,从而否定联系的直接必要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规范自身的存在需要满足道德的需要,实证主义法学则否认这一需要的必要性,认为道德于法可有可无;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系统的正当存在必须满足道德的审查标准,实证法学则认为法律系统与道德等抽象意识的要求无关。哈特曾总结性地说明法与道德的关系:每一个法律系统要为它支配的公民提供一定的幸福,这种幸福是得到多数人的认同的,也即是反映或符合重要的道德标准,但事事上往往仅此而已,不是必然的真理。19世纪著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汀认为,法的效力来源是权力和主权者的意志。奥斯汀学说中的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他更进一步把主权者定义为,人们从其命令但他本人却可以不服从他人的强者。而且在奥斯汀看来,主权者之所以可以不服从他人而支配他人的行为就在他有权惩罚违背其命令者,因此人们守法是因为违法的惩罚使人畏惧。奥斯汀对法的解释受到了各个学派学者的批判,包括其后的一些实证主义法学家如哈特等人。但也正是奥斯汀的《法理学的范围》给实证主义法学等多个分支法学流派界定了清晰的理论探讨范围和方向。

法理学思考法的本性,当然这不能是法理学的全部。法被创造出来就是为了规范实在的生活,但法是抽象而又客观的,因此要调整实在的社会生活,又要保证始终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就产生了法的解释适用——对法律规范(规则)进行解释并运用于调整实际社会关系。作为法本性的延伸,法的解释当然也包含在法理学的范围内。比如我国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再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这些规范作为客观的规则,其意义在人类社会的变迁中由法官、学者、政治家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以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

法的解释适用当然十分重要的,不过这不影响法的本性成为首要的思考对象,只有较好地认知,才可能正当合理地适用。于是,对于法理学应当先学什么,我们似乎得到了这样的结论:法理学的学习首要的就是学习什么是法,了解法的本性,并以此建立起法学人对法的深度认知,乃至法律信仰。对法的学习,注定是漫长的,“因为法律也是一门艺术,在掌握它之前需要不断地学习与实践”。

长话短说,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当然我们没有法律基础课。你们一本书学的我们要用4年来学。
以我大三的经验来说,现在非法学的大学生的法律观念还是很淡薄的,法基课也不重视。
很多人认为:我自己守法就行了。法律也不能拿我怎么样。这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其一、你不了解法律的话,怎么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也许不知不觉就做了违法的事

其二、就算你守法了,不代表别人的行为不会侵害到你的权益。这时候你就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了解点法律常识怎么行?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粗浅的看法,希望能给你点帮助。还有什么疑问请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