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4中高中部怎么样:急问:!! 一麻烦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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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考试题:
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均系被告罗某的儿媳妇,张某系被告胡某的表妹,邱某系张某的儿子。1997年5月17日,杨某因农忙将女儿韩某托付给被告罗某看管。下午,被告罗某带韩某为被告胡某家煮晚饭。晚上9时左右,被告罗某把电饭堡放在地下煮稀饭。稀饭快煮熟时,被告罗某忙着炒菜,被告邱某和韩某一起在厨房内玩耍,在嬉戏追逐中,韩某倒人稀饭锅中严重烫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无果,原告遂起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原告杨某诉称:我将女儿托付给其祖母罗某照看,罗某带我女儿去胡某家做饭。做饭时,邱某和我女儿都在厨房玩,在玩耍中邱某将我女儿掀倒在稀饭锅内。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11680元。
被告胡某答辩称:被告罗某自己来为我家做晚饭,做饭时我不在厨房内,原告女儿烫伤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责任。
被告罗某答辩称:邱某来厨房和韩某玩,将韩某掀倒在电饭堡的稀饭内烫伤。对原告女儿烫伤自己有责任。但自己无钱赔偿,因自己的生活来源靠儿子。
被告邱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答辩称:当天自己带邱某到姐姐家休息。邱某何时去厨房、韩某何时烫伤自己都不知道。邱某和韩某都是不懂事的孩子,邱某不可能把韩某掀倒在锅内,故自己无责任。
问:本案责任应如何认定?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承担?

首先应当排除刑事责任.综观全案,责任划分这样会合适些:
罗某承担10%,因为其没有尽到委托看管职责.
罗某承担40%,因为其对自己的危险物品看管不善,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关系.
邱某承担40%,因为其使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杨某自行承担10%,因为其女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个人认为不涉及刑事问题
本案应有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
罗某最多也就是过失,因张某是邱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尽到应尽之义务,
所以张某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