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至株州:离婚财产的分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14:18:03
婚前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是女方的单位福利房,因男方有外遇,所以女方要求离婚。请问应如何分割房屋及其他金钱等财产?多谢!是否要搜集到男方有外遇的证据及其他一些注意事项?
可以不分给男方房屋吗?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收入;
(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 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 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 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 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本案中的单位福利房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分得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金钱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些钱是婚前所得就属于个人财产,比如说存入日期是结婚之前截止到结婚时的这部分.
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多分些财产.

如这套房屋是在结婚前,单位就分给了女方,那么就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男方不能分割.如是结婚后,女方单位的福利分房,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分割时,一般情况下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相应的房款.
女方想要证明导致离婚的理由,是男方有外遇造成的.在男方不认可有外遇的情况下,女方必须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认可.

离婚,只要是婚后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约定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果证明男方有过错,则法院可判决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