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通一汽大众保养:请介绍理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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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院

(Lifanyuan) 官署名,清代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初为“蒙古衙门”,设承政、参政等官。崇德三年(1638)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隶属礼部。顺治十八年(1661)改为与六部同等。主官设有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均为满员;额外侍郎1人,于蒙古贝子、贝勒中特简。下设郎中宗室1人,满3人,蒙古8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1人,蒙古24人,及堂主事、主事、司务、笔贴式、经承、贴写等官,所属又有外郎、领催、通事、皂役等吏役。理藩院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处理蒙古事务,随着清朝对西北、西南各地区统治的进一步加强,理藩院管理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蒙古以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具体管辖范围为内外蒙古、青海蒙古、新疆之额鲁特部、回部与西藏喇嘛所属各处。理藩院的内部组织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等六个清吏司及管理行政事务的满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等单位、分别掌管部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交通、会盟、朝贡、贸易、宗教等项。所属有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te)学等单位。理藩院还掌管一部分属国及其他外国交往事务,如掌理与俄国交涉事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另成立了总理衙门,这部分事务始改归总理衙门管理。另外,清政府还在上述地区分派将军、都统、大臣等驻防,直接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理藩院的设置和将军、大臣的直接统治,标志清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关系的加强,说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边区。光绪三十八年(1906)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理藩院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只设官员兼管,不设专署。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由承政、参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雍正时定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二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另有司务厅、银库、饭银处、当月处、督催所及满、汉、蒙、俸四档房掌衙署日常事务。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太仆寺

太仆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初无专署,附设在兵部武库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办事。太仆寺初设卿2人(满、汉各1人),少卿2人(满、汉各1人),总掌马政,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并向皇帝报告总数,然后由兵部核对。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1员管理,至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设员有:满、汉卿各1人(从三品),少卿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蒙各二人。主事满、蒙各二人。满主簿1人,笔帖式16人,经承、厅书、司书9人,总数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随扈”(随从帝侧)管理车驾、马驼诸事。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

左右两司,设有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司书等官,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按地区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马厂)马的总数,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

主簿厅,设主簿、笔帖式、经承、厅书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1人(三品)、汉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3人(满、汉、汉军各1人),评事1人(汉员)、经承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搞“三权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并配置总检察厅,总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检察事务。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户房3人,礼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阁库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2人,汉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1人(正六品),副指挥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6个栖流所,10个粥厂,10个粜米厂,1个普济堂,1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五城铺司巡检各1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翰林院

清初置文馆于盛京,命儒臣翻译满汉书籍,并记注本朝得失。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文馆改为内三院,其中包括后来设置的内阁与翰林院的职掌。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翰林院,为正三品衙门。二年又并入内三院,改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升为从二品衙门。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改内三院为内阁,又另设翰林院,设满、汉掌院学士各1人,都兼礼部侍郎头衔。十八年(公元1661年),裁内阁、翰林院,又设内三院。至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再改内三院为内阁,翰林院又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①。其长官仍为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仍兼礼部侍郎头衔。康熙年间,因纂修各种文史书籍,需要大量文学之士,所以翰林院的编制人员很多,据《皇朝词林典故》卷22《纂修史书》条所载,编修、检讨等几至二百人,庶吉士也有五、六十人。雍正以后,翰林院人员大为削减,多调充其他官职,或京内科道、吏部,或京外道、府、州、县。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职满六年之编修、检讨,由院保送,以知府任用,成为定例。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升掌院学士为从二品,从大学士、尚书中特选兼任。雍正曾说:“国家建官分职,于翰林之选,尤为慎重,必人品端方,学问纯粹,始为无忝厥职,所以培馆阁之才,储公辅之器。”②这说明翰林院为国家储才的机关。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定掌院学士不再兼礼部侍郎官衔。自此以后,翰林院就成为更重要的国家机关了。

翰林院官员名额,据《光绪会典》卷70的记载,有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都是满2人,汉3人,修撰、编修、检讨均无定额。以下尚有待诏满、汉各2人,笔帖式满40人,汉军4人,典薄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五经博士27人,堂供事4人,供事14人,总员额为119人。这些官员的任用资格是:掌院学士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简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等官,由各衙门应升之郎中等官文义优通者选任。修撰以“三鼎甲”(殿试前三名)中状元补授,编修以榜眼、探花补授。检讨则以“三甲”进士散馆补授。翰林院官员授职后,每隔几年再进行考试,称为“大考”。考后按成绩分为四等,一等特加重用,二等升阶;三、四等分别予以处分。

翰林院的职掌是:

(一)充经筵日讲:每年秋天举行经筵典礼,先由翰林院开列直讲官满、汉各8人(满讲官由大学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充任;汉讲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学士、尚书、侍郎、内阁学士、詹事、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充任),奏请皇帝钦派四人值讲。

(二)掌进士“朝考”之事:清代科举制度,每科于“殿试传胪”后,礼部以新进士名册送翰林院,由掌院学士奏请“御试”于保和殿。

(三)论撰文史:其所撰有祝文、册宝文(册立、册封后妃)、册诰文(册封王公)、碑文、谕祭文等。此外,纂修实录、圣训、本纪、玉牒及其他书史,或由翰林院承办,或由翰林院派编修、检讨参与纂修。而对书史的编辑校勘,则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职务。

(四)稽查史书、录书:六科根据红本辑录的史书(送内阁),录书(存科),为防止“玩忽潦草”,每年派翰林官两人专司稽查。

(五)稽查官学功课:宗人府的宗学、觉罗学,内务府的咸安宫官学及八旗的官学,都派翰林官稽查教习功课。

(六)稽查理藩院档案:理藩院的档案关系重大,须随时整理,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以重其事。

(七)入值侍班: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谕,翰林各官,原系文学侍从之臣,分班值宿,以备顾问,并在景云门内建造值房,翰林官分班入值。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定翰林官在尚书房侍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又定于圆明园值班。

(八)扈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定皇帝巡幸京城内外及王府等处,翰林院例应派员随从。

(九)每遇直省文武乡试、会试、殿试时充主考官、读卷官;顺天乡试,掌院学士充正、副主考、侍读、侍讲以下担任考官。各省乡试,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会试,掌院学士充任正副考官,侍读、侍讲学士以下充同考官。武科会试,侍读、侍讲学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

(十)考选、教习庶吉士:开列教习庶吉士职名,从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中选择学问优异者担任小教习。

翰林院内部组织有典簿厅与待诏厅。

典簿厅掌奏章、文移及吏员、差役的管理事务,并保管图书。额设典簿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40人,汉军4人,分在两厅办事)。

待诏厅:掌缮写、校勘之事,额设满、汉待诏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满待诏掌校时,翻译章奏、文史;汉待诏掌校对,缮写所撰之史。

庶常馆

清初设庶常馆,隶内弘文院,为新进士深造之所,也是沿明制而设的。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定制,每年殿试后,选德才兼优之士为庶吉士,再入馆学习,名为馆选。因庶吉士又称庶常吉士,故其学馆称为庶常馆。庶常馆设满、汉教习2人,由吏部开列翰林院掌院学士、内阁学士,题请皇帝“钦派”。或于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小教习若干人,由侍读学士以下各官内选用。分别训练庶吉士满、汉文课程。提调2人,供事1人。提调由掌院学士在编修、检讨内派充,掌庶常馆的行政事务。

庶吉士在馆学习三年,学习清文、翻译及汉文之经史、词、诗等。期满,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御试”,分发任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在馆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廪饩银四两五钱,到户部领取。器用什物,到工部支取。

起居注馆

起居注馆,是记录皇帝言行,编纂起居注的机构。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谕:“朕惟自古帝王,勤学图治,必举经筵日讲,以资启沃”①。选满、汉臣8人,以原官衔充日讲官,每日为皇帝讲解经书,并规定每年二、八月春秋二季举行“经筵”之后,按日举行日讲。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遴选儒臣,簪笔左右,记皇帝一言一动,“书之册简,以垂永久”。八年又选择满、汉词臣数人“备顾问记起居”。九年始设起居注馆,满汉记注官均以日讲官兼。日讲起居注官满10人、汉12人,除翰林院掌院学士、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余由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简充,掌记注之事。

记注体例,是将谕旨、题奏、官员引见、除授等依次记载。编纂记注每月分为2册,每年计24册,先成草本,由总办记注官逐条查核增改,送掌院学士阅定,记明年月及记注官名,册中用翰林院印盖齐缝,然后封存铁柜。

詹事府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设詹事府,为辅导东宫太子之机构,同年十一月裁撤,其事务并入内三院。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复置,设詹事、少詹事,以内三院官兼任。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废立皇太子后停止。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谕:“詹事府东宫僚佐,储贰未建,其官原可不设,第以翰林叙进之阶,姑留以备词臣迁转地耳”①。自此以后,詹事府官员专备翰林院迁转之资。

詹事府设詹事满、汉各1人(正三品)、少詹事满、汉各1人(正四品),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正五品),洗马满、汉各1人(从五品)、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正六品),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从六品),主簿满、汉各1人(从七品)、笔帖式6人。

詹事府的职掌是:凡皇帝坐朝或秋审、朝审以及九卿、翰、科、道会议之事,詹事、少詹事均得“侍班”或参加集议。凡纂修实录、圣训,詹事府詹事、少詹事例得充任副总裁官及纂修官。纂修其他书史,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此外,有些职掌是与翰林院互兼的。清初规定,凡东宫千秋节(东宫诞辰)及元旦、冬至行礼庆祝、表笺文式,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拟颁发。

詹事府内部机构分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其职官及分掌如下:

左右春坊:设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掌记注、纂修之事。其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衔。

司经局:设洗马满、汉各1人,掌经籍、典制、图书刊刻的收藏。其汉员兼翰林院修撰衔。初设汉正字2人,掌缮写讲章及装潢之事。

主簿厅:设主簿满、汉各1人,掌文移;笔帖式满6人,掌翻译。

詹事府的机构掌章奏、文移事务,另设满、汉主簿2人管理。

从詹事府的具体执掌看,已无本府的专职,实际上变成了翰林院的辅佐机构。所以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革官制,实行“新政”,便以詹事府名实不符,首先被裁撤,其事务归入翰林院。

理藩院
清代管理内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各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内机构。初名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28),改名理藩院,隶礼部。顺治十八年(1661),定与六部同等,列衔于工部之后。置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以上满员),额外侍郎1人(蒙员)。其属,郎中、员外郎、堂主事、主事、司务、笔帖式等官,由满、蒙、汉军员充任。院内组织初设四司,以后陆续增加,乾隆二十九年(1764) 定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及满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等机构,分掌部界、封爵、设官、户口、农牧、赋税、兵刑、驿递、会盟、朝贡、贸易、宗教及院内事务。附属理藩院的单位有内馆(接待内扎萨克年班人员)、外馆(接待外扎萨克年班人员)、俄罗斯馆(接待俄罗斯商人)、蒙古官学(蒙文学校)唐古特学(藏文学校)、托忒学(托忒文学校)。理藩院还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主要是治理与俄国交涉事宜,咸丰十年(1860)划归总理衙门。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理藩院为理藩部。辛亥革命后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