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到长沙物流公司:这算不算假冒伪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4 22:07:04
今天在门口的小店买了一包恰恰瓜子,当时没有看清楚就买了,回去之后,打开一看,不是原有的味,仔细一看包装袋,是"恰恰"(而不是"洽洽"),除此之外,与真品洽洽一模一样,连故事和配方都是一样的,这种商品算不算假冒伪劣呢?

现在很多厂商因为自己的产品不受众人的喜欢就拿别的厂家有知名品牌的物品来打造自己的东西以便处销这都是正常现象.你说的这种情况一是其中的一种,可以说那些商品都是假冒猥劣的商品,只是把名字该了一下,不侵犯别的厂商的 商标权,但除了名字不一样别的都一样这就对别的厂商的解释权也有了一定的侵犯,可对其事实法律制裁!

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何为“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
作出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关于办理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自4月1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
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
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
品的行为;刑法同一条文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
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
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而“不合格产品”,
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这些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具备产品应当具
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

算商标和包装都属于侵权!

类似那时候“二十四味”弄了个跟“王老吉”差不多一样的包装,就是都是那种红色罐装,“王老吉”把“二十四味”告上法庭,后来“王老吉”是胜诉的。

我觉得侵犯了包装专利吧!(洽洽应该有申请专利吧?!)

嘻嘻,偶非法律或经济专业人士,随便说说

当然算了,模仿包装

算````它把包装模仿了..........知识名字变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