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提档案申请书: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01:26:24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示范稿第二条对什么是听证会作了一个规定。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一、召开听证会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建设单位尚未开工建设或已按规划要求施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周围居民对已审批工程的合法性有可能产生异议引起集体上访或已经引起集体上访,虽经有关部门解释集体上访有升级趋势的。

  二、确定听证会的程序

  (一)对已批准建设尚未开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由局监察科提出召开听证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会同业务科室落实有关事宜。

  (二)对已有群众来访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认真核实后,填写集体上访问题处理意见单,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

  (三)将填好的处理单呈报局领导批示后交承办业务科室落实。

  (四)业务科室具体经办人与建设单位联系并落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范围

  (一)所在区政府信访办、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派出所;

  (二)与该工程相关建筑居住的居民群众或群众代表;

  (三)市信访办;

  (四)局业务科室工程项目审批经办人、监察科、监察大队


  四、听证会的召开

  (一)按事先定好的时间,局监察科召集并组织我局参加听证会人员准时到会;

  (二)听证会由局监察科与工程所在区信访办主持;

  (三)局工程审批科室就工程审批的依据和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报告和解答。

  五、听证会后的工作

(一)听证会后局监察科负责向上访群众出具正式书面处理意见书;

(二)负责整理听证会议召开情况,通报市区相关部门;

(三)负责整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听证会制度在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均有所涉及,简单讲,就是行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作出行政行为,或对相对人进行实施较严重行政处罚时,主持相对人或相关公众,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辩论等,经过听证后,才作出相关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