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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08:18:09
一个由11家企业联合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某轻业公司甲在此方案中要求出资50万,但该公司以自己的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大会表决,7家赞成且这7家企业股东总和占表决权的58.3%,反对的4家占表决总数的41.7%,决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甲拒绝交纳增资方案中的50万,董事会决定暂停甲的股金分红,用以抵做资本,甲不服从董事会的决定,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分红
本案该如何处理?

本案应当确认股东大会的增资决议无效,支持甲的请求
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公司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本案中并没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所以决议无效
另外,董事会无权暂停甲的股金分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及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