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的老婆和女儿:合同法案例~~高人来评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4 07:56:39
大约如下: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合同规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但数量没少,乙把货收下了,但不肯付款!
乙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它可以这样行使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吗?

一般只能要求违约责任了,而且乙方收取货物的行为也表明其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不合法,不属于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不合法,甲构成迟延履行,乙可以主张一些违约损失,但是乙也是违约
不存在后履行抗辩权

甲构成迟延履行,如果乙认为该迟延履行已致使其有损失,则可主张违约损失,但不得拒付货款。

抗辩权由法律规定,没有“后履行抗辩权”这样的权利。

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一,甲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要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构成,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但如果仅属于一般性的违约,乙公司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只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甲在约定时限后完成交货,同时乙把货收下了,这时乙方的先履行抗辩权已经消失了,乙方必须交付甲方货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同时乙方仍然有权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