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贵:各位法学精英~进来看看~帮帮我啊~拜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1:38:41
我现在急需以下一些资料:
1.在中国现行的各部法律中,任选一部法律找出其中一条存在漏洞缺陷的法律条文,一定要明确是哪一条.
2.提出该如何修改.
3.找到与这条有漏洞缺陷的法律条文相关的具体案例,结合说明修改该条文的必要性.
就这些!因为我不是学法的,所以....找了很久都没有头绪!郁闷死了~> <~希望好心的大哥大姐们帮帮我!积分定双手奉上!!!感激不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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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的不好意思哦,你这么信不过我- -...我也会信不过你的.....2楼的专家,谢谢你~但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表示艾滋病也算在里面啊,因为艾滋病是"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算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啊!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这条可以写一下有关的论文。

先选我,再加我QQ:460899254.我告诉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相类似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艾滋病在该法律中被列入“乙类”传染病。也就是说,即使本案中的警察抓了那个艾滋病传播者,也无法对他治罪。而从目前医疗情况看,艾滋病于人几乎是致命的。

比如离婚中缺席判决的问题:你自己可以看向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方下落不明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的。但实践中明知道对方下落(比如是外出打工的)而故意说是不知道下落很久了,法院会公告送达起诉状(一般在《人民法院报》上,但谁会看那中报纸、那中内容啊!)所以到时间了也没有人来应诉,结果缺席判决离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法条:

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必须是不因内部矛盾而推翻自己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所以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内在协调性,不能自相矛盾,这是由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如果一部法律,这个条款这样说,那个条款又那样规定,那么,刑法还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又怎么能引起人们对它的认同和尊崇。现行《刑法》规范的技术性不协调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的自相矛盾上。

如现行《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逻辑上包含着,过失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之意。也就是说,在我国尚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过失犯罪,这显然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再如《刑法》第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对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逻辑,即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没有造成伤害的,在 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造成重伤的反而只能在3年以上10 年以下量刑,其法律逻辑上的严重错误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