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友柏 蒋经国故居:关于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第三人的催告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9:48:57
本人的追认权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第三人的催告权是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月内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我感觉他们两矛盾了,第三人催告了,那么被代理人(本人)肯定就知道他人无权代理了,没表示也就是不否认,上面的追认权是同意,而下面的催告权又是拒绝。是怎么回事哟。
我主要觉得这两个规定,结果上有矛盾,一个是同意,一个是拒绝,这里是不是哪里有理解错误哟! 请就这点回答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 ① “形成权”:已经追认,立即生效;
② 追认形式限于明示;
(2)相对人的催告权:
—— ① 告知+催促;
② 催告权本身不能改变实体法律关系;
(3)撤销权:
—— ① 形成权;
② 善意相对人+明示方式

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看第三人是否发出催告权,上面的那种情况是在第三人未发出催告的情况下的,不作表示可当作承认代理权

但是下面那种情况如果第三人发出了催告权的话,不作表示就可当作否认代理权

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我思考了一下。假如一个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带来了500万元的利益收入,而被代理人明知是无权代理,他作不作表示都视为同意。如果亏了500万,被代理人在知道的情况下,肯定会依法行使自己的拒绝权;但是他不作表示的情况下只能说明他同意了。
而第三人的话可真可假,被代理人大部分是不会相信第三人的话,所以默认即为拒绝承认,因为这样被代理人不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