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花卉图片:什么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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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一词在英文中是“environment”,它是由动词“environ”延伸而来。英文中的“environ”源于法语中的“environner”和“environ”。法语中的这两个词源于拉丁语中的“in(en)”加“circle(viron)”。这些词的含义都是“包围”、“环绕”的意思。《袖珍牛津英语词典》对环境一词的解释是“环绕任何事物的物体或区域”。可见“环境”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中心事物的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随之不同。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环境”一词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韦氏新大学词典》(第9版)则在“环境”的第二词义里,列举了a、b两项词义。a项词义是“作用于生物或生物社会并最终决定其形式和生存的物质的、化学的和生物的因素(如气候、土壤和生命体)”。b项词义是“影响个人或社会生活的社会和文化条件的总和。”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生物圈的空间和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关于法律上的环境概念,有人认为,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的环境,不仅有自然环境,还应当包括人为环境。因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自然环境,还包括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为环境,它们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人则认为,人为环境外延过于广泛,不仅难以确定,而且语意甚为模糊,例如举凡伤风败俗、作奸犯科等行为均可视为对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人为环境的侵害。倘若轻易将人为环境纳入法律定义上的“环境”范畴,必将混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与社会风化问题的界限,以致无法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应有的法律对策。为此,作为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仅限于自然环境。立法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给环境下概念,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这样抽象、概括的概念,因此就以列举的形式将其尽可能具体而又明确地列出。另一方面,还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范围必将日益扩大,法律所保护的自然客体也势必随之而扩大。而列举性规定虽然可以使法律上环境的概念和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但是不可能穷尽庞大而又复杂的人类环境的所有要素,因而还应以概括性规定对环境概念作出表述;在概括性表述之后的列举性规定中加上“等”,以表示法律对环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这些列举的内容。可见,采取概括和列举并用的方式规定环境的概念,既可将需要法律保护的各种主要的环境要素一并囊括,又有比较明确的范围和界限,有助于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抛开考虑具体法律执行中的可操作性,我们在环境科学里到底应如何定义环境呢?

我认为应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并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