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缆回收:考摩托车驾照和办理车牌都要些什么手续,请具体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09:05:53

一定要满18周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 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存储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