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中学网站: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起诉,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还没有判决,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3:26:44

这个又涉及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过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后,这时就没有保证期间的问题,就转化成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当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提出权利请求的,这时除斥期间就没有意义了。
还是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甲欠乙500万,约定2006年3月1日还款2,丙为一般保证人。后甲到期未还。乙于2006年8月1日诉甲,11月1日判决 生效,乙胜诉;甲无财产,执行未果。那么此时乙最晚到什么时候请求丙承当责任呢,否则乙对丙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最晚应该到2008年11月1日。这时可以看到提起诉讼后,保证期间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从而转化成保证合同(或债务)的诉讼时效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楼主不知道明白没有,保证里面最难就是这了,各个期间的问题,很复杂。

没有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保证期问题无须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