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百步中学老师照片:急~~求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专家请进,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5:53:13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朋友昨天下班坐公交车回家,车子到站停车开门,但是没有按规定停靠在车站,而是停在距车站有2米开外的地方,车子与车站之间是非机动车道。朋友刚走下车,还没来得及环顾左右,便撞上了从后面(即在非机动车道上)驶上来的助动车,并将车主撞飞,导致车主脸部受伤。
事后交通站相关人员认定我朋友负全部责任,给与助动车车主一定的经济赔偿。理由是我朋友在事发当时没有记下公交车车牌号,所以原来在公交公司的责任由我朋友完全承担。而我朋友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当时也就签下了事故认定结果。

但是我们都觉得这样的裁决是不合理的。

首先,公交车到站,开门后乘客下车,这是自然行为,他有权下车。
其次,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公交车停靠位置违规,公交车司机作为受过交通法规教育的主体,比一般乘客更应该知道什么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作为普通乘客,在没有受过交通法规系统培训的情况下,对公交车的停靠位置是否合法是不具备辨别能力的,到站下车,对于乘客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而且对于这样的突发事件,要从没有经历过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在第一时间记下车牌号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在此我想请问专业人士,如果找到了公交车司机,但是他矢口否认违章停车的行为,我朋友是否还必须承担全责?
如果要举证的话,仅有我朋友和助动车车主的证词是不是不够?

最后我想谈谈个人愚见,我觉得找到公交车司机,并且证明我朋友当时的确是从该车上下来,就应该可以认定公交车司机负全责了啊,这是一个逻辑问题。
假设,如果按照现在的裁决结果,我朋友负全责,那么就说明公交车没有违章停靠,没有违章停靠的话,那么助动车是否在看到车辆进站时,因该自动减速避让呢?结果却是车主被撞飞了出去,说明当时助动车车速还是很快的,那么这样一来助动车车主也应该负起没有减速避让的责任。

希望专家给与详细的解释,谢谢了

我个人认为:

本案中涉及的是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首先,公交车的停车地点不符合交通规则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乘客下车时候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过失直接结合导致了助动车司机的受伤的结果。两者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法理上又称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受害人可以要求两个过失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楼主的朋友无法证实另外一方公交公司的过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受害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呢?我认为,受害一方在非机动车道上开助动车也存在过错。在法理上,侵权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称为与有过错或混合过错。本案中,受害人看见公交车停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显然受害人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具体多少责任要具体分析,同时,还要举证证明。及时要求重新认定责任是当务之急,还有,你的朋友虽然不知道车牌,但是肯定知道是坐几路车,应当到其总站要求其出示当时当值时间的司机,再寻求证据。

你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认定.我支持你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进行重新认定的程序。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通赔偿诉讼中的一个证据,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人民法院对该认定书就不会采信,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你的问题关键是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公交车停靠的位置不当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还有具体车辆牌号.最好的办法是有目击证人作证.

我想请问楼主,助动车是助力电动车还是助力摩托车,这个在责任认定中是有很大影响的,如是助力摩托,由助力摩托负全责;如是助力电动车,由你的朋友“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注意这一句),但公交公司需要对此事故做出赔偿,(在案情是你所说的情况下,即公交车确实未在规定位置或路边停靠)
不过交警事故科无权要求公交公司做出赔偿,你的朋友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当然,你最好有证据,证人证言、交警现场勘察笔录都是较好的证据。

另,我是我这边交警大队事故科的,我的回答仅供你参考,希望能帮助你。

楼上的刘律师讲的那个徐曼玲案例在我看来,北京西城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并无错误。
首先、机动车与行人(路面执勤公务人员)发生事故,本身就应由机动车承担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是当事的双方或几方的事故,与其他要素无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不写有人占据徐曼玲车道,而是根本就不用写这个问题,徐曼玲说有人占据了她的行车道,只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因素而已,就如同雨天路滑对车辆制动效果有影响一样,最主要的还是由于驾驶员没有谨慎驾驶(《法》第三十八条),造成此次事故,并且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事故后果加重。
综上,北京西城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最起码在我看来是没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