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提艺人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什么要实施特殊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4:19:04
特殊制度都有什么啊?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特殊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基本原则的体现:(即: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特殊制度,是司法保护的要求,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能促使其改过自新。

司法保护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这也体现了司法保护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的内容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解释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有就是对死刑的严格制度,所以未成年人有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