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孙亮退休年龄:(急。急。急。)电子商务BTOC存在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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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oB和BtoC网络支付结算方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共同点
1、两者都是基于网络的支付方式
BtoB和BtoC都是通过网络实现资金的流通,两者有着本质上的相同。
2、都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特别是安全技术
在网络上进行资金的流通,同现实生活一样,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安全问题,特别是BtoB的电子支

付,由于其涉及的资金量极大,在网络上流通时安全问题就更为突出。因此,需要有诸如加密技

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信封,数字摘要,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的支持。
3、需要有相关的协议
电子支付不但需要有技术的支持,而且还需要将电子支付的各参与方将这些先进的信息网络安全

技术充分地结合起来,以保证安全、有序、快捷地完成网络支付流程,需要有一个协议来规范各

方的行为与各种技术的运用。这个协议就是安全的网上交易协议,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

是SSL与SET两种交易协议机制。
4、一般都需要银行的参加
在BtoB和BtoC中,银行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5、一般都需要认证中心的参与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由于客户和商家都不是面对面的,这就涉及到一个身份认证的问题,因此需

要有一个第三者,即认证中心来证明双方身份的真实性。
(二)不同点
1、所面对的对象不同
BtoB主要是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政府,政府对政府,是多对多,而BtoC主要是企业对个人,是一

对多。
2、支付的流程不同
与BtoC相比,BtoB的支付流程更为复杂。
3、目前两者所处的网络平台不同
目前BtoC电子支付主要是在Internet平台进行,以平民化的形象出现,而BtoB电子支付对安全的

要求比较高,目前主要还是运行于专用的金融网络平台,但随着IPv6的出现,BtoB电子支付也逐

渐向Internet平台转移。
4、流通的资金量不同
BtoC电子支付所流通的资金可以是几十元,几百元,也可以是几毛钱,即资金量比较小,而BtoB

电子支付所流通的资金量庞大,少则成千上万元,多则上亿元,这也是其对安全要求更高的主要原

因之一。
5、支付系统的结构不同
BtoC电子支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BtoB电子支付则更加复杂。
6、支付的方式不同
BtoC电子支付主要采用的支付方式有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电子现金及个人网络银行

等;BtoB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电子支票、电子汇兑系统、国际电子支付系统SWIFT与CHIPS,中国

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金融EDI、企业网络银行等。
7、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不同
由于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支付时涉及汇率等问题,所以BtoC电子支付主要是在某一相对较小的区域

范围进行,比如在一个国家进行。而BtoB电子支付则是向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如国际

电子支付系统SWIFT发展到现在已有上千家不同国家的银行参与到其中
1、信息基础设施薄弱
目前我国的计算机普及率、光纤覆盖率还很低,网络带宽仍是一个严重的瓶颈,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和设备的研制严重滞后,如网络必需的服务器、防火墙和操作系统等技术和设备都完全依赖从美国等发达国家进口。"金卡工程"推进的速度较慢,效果也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国有大银行的垄断性竞争以及大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等。
2、网络银行盈利机制尚未形成
虽然网络银行发展势头很猛,但由于上网人数与网上消费不成正比,企业和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交易量还处于低水平,网上金融交易规模也只占很小比例,网络银行的客户层面比较狭窄,人数较少,平均成本较高,难以产生规模效应。网络银行所提供的只是简单的支付服务,中间业务收入很少。网络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较强,而发放贷款的功能较弱,难以形成靠存贷利差盈利的机制。目前,国内大部分网络银行均处于投入阶段,产出还较少。
3、银行内部基础系统薄弱
银行内部的基础系统是建设网络银行的根基。目前我国一些银行还没有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各应用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扩展性较强的平台连接,系统之间的协调性和共享性较差,后台处理系统还不能提供全面的全天候的服务,只能在某些地区开通网络银行服务。
4、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够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刚刚开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较低,贷款的呆坏帐比例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全民的信用意识比较淡薄,违约、毁约甚至欺诈等现象屡见不鲜。
5、安全风险问题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网络银行面临的主要安全风险。网络银行对非法侵入者的吸引力非常大,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SFNB开业仅两个月,就有1万名黑客企图入侵。据报道,美国金融界每年由于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近百亿美元。我国金融系统发生的计算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
6、监管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虽然我国在网络银行的监管方面有所创新,但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比,还是相对滞后。各地自行建立认证中心,各认证中心之间的关系及如何相互认证尚不明确,这给金融监管和网络银行的标准化建设增加了困难。虽然《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电子票据的有效性、数字签章的合法性等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