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学研究会:刑法课的作业,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1:53:01
被告人甲(男)于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花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乙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乙,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是否应当对甲追究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对拐骗儿童和绑架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回别邑说的对。甲已满14周岁,但还有两个多月时间不满16周岁。尚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阶段。只对八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包括在其中。因此应以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已经超过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能力的人,对与8类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下杀人等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