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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五权分立"学说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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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孙中山先生,他根据西方的分权思想和三权分立的实践,结合中国的实际,尤其是古代的国家机构设置,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弹劾5个部分,并且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掌握,权力间相互独立和制衡。

孙中山.

孙中山“权能分治”与“五权分立”思想述评

□ 李 雷 安中业

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一生从事革命事业,为中华民族的独立、民主和富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他是一个伟大的革命家,同时,他在宪政理论方面也颇有建树,“权能分治”与“五权分立”思想便是其宪政理论的精华。

一、“权能分治”

孙中山先生第一次表述“权能分治”思想,是在他1922年发表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或者受人民之委托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1]孙中山先生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或者“民权”)和“治权”两部分,他说:“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2]“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权能分治”也就是“权能分开”的意思。

这样,国家的政治权力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权”,或者称之为“民权”,简称“权”;一部分是“治权”,简称“能”。“权能分治”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政府,在人民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完全交给政府去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给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可以行使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3]

孙中山把“民权”又分为四个部分,以便于人民理解和行使,它们是:“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这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孙中山对其极为重视,他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对于政府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这好比是新式的机器,一推一拉,都可以由机器的自动。”[4]而创制权和复决权是人民管理国家法律的权力,“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关于这种权,叫做创制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好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5]

同样,孙中山把“治权”,即“能”,也分成五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个机关来行使。以上便是孙中山先生“权能分治”的内容。他断言:有了这种政权和治权,就能够“造就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便可以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6]

二、“五权分立”

“权能分治”解决的只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使政府处于人民的控制之下,而不能成为压迫人民的力量,但这只是问题的第一步。因为,要想使人民获得实际幸福,政府仅仅“善良”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能力,在孙中山先生看来,就是政府要成为“万能”政府,这样人民的幸福才有保障。怎么办?孙先生开出的良方就是使政府权力“五权分立”,由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规定之。孙中山说:“要政府有很完全的机关,去做很好的工夫,便要用五权宪法。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机关。有了这种政府机关去替人民做工夫,才可以做很好很完全的工夫。”

“五权分立”指的是将政府权力划分为五种,各自独立,分别有五个政府机关行使的制度。前面已经谈过五院的具体内容。五院的组成及其任职是:(1)在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成行政院,选举议院以组成立法院。(2)司法、考试、监察院三院的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3)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7]。(4)关于考试院的职权范围,“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规定之”[8]。(5)关于监察权的范围,如前所述,监察院不仅可以弹劾行政、司法、考试各院的人员,而且可以弹劾立法机关的民选议员。但是,受监察院弹劾的人,不能由监察院自行罢黜,而必须移交国民大会决定是否罢免。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

“五权分立”是从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演化而来的,这一点孙中山先生也不否认。他曾经说:“我所说的五权并非我杜撰的,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 “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就是现在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加在行政权部分,弹劾权附加在立法权部分。”[9]他认为:“将国外的规制和本国原有的规制,融合起来,较为完善。”“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举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至于考试制度,选拔人才,他认为更具有中国特色,这种制度“最为公允”,“无论贫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做官。”他说:“外国学者近来考察中国的制度,便极赞美中国的考试独立制度,也有效仿中国考试制度来拔取真才。像英国近来举行文官考试,便是从中国效仿过去的。”[10]
从孙中山先生的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他在创建“五权分立”这一宪法方案时,明显借鉴了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和中国古代的监察、考试制度。也可以说二者是“五权分立”方案的理论来源。

三、“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理论的积极意义

“权能分治”体现着真诚的民主精神。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权能分治”,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这是在此之前中国所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改良派所不可比拟的。这一理论首先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是人民授予的。人民通过宪法,把各种治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则保留“民权”,通过国民大会的形式来控制和指挥“治权”的行使,促使这些行使“治权”的主体,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这一切都闪耀着人民主权思想的光辉。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皇权”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五权分立”思想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希望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政权、促进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好愿望。在封建社会,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均集中于行政官员,导致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制约,效率低下、腐败滋生也就不可避免。“五权分立”思想虽然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演变,但它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尝试解决这一困扰中国几千年的难题,并且,孙中山先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不脱离中国实际、不抛弃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将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两样中华民族的“土特产”添加进去,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五权分立”方案。

孙中山先生“权能分治”和“五权分立”思想,在改革开放、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今天依然具有积极意义。今天如果仍然迷信“议行合一”,这是不利于我国的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议行合一”是由卢梭首先提出来的,并推崇之,但他所限定的适用范围是“小国寡民”;后来,巴黎公社实践了这一理论,马克思及时作了总结,认为应当“议行合一”。但是那次的实践是不充分的:一是范围小,二是时间短,三是失败了。苏联的1918年宪法和1924年宪法规定了“议行合一”制度,但到1936年宪法时,就不再实行“议行合一”制度了。新中国1954年的宪法是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所以说,新中国从一开始实行的就不是“议行合一”制度。我们这里并不是否认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总结,巴黎公社实行“议行合一”制度那是战时需要,一旦进入和平建设时期,“议”和“行”是应当分开的。“议行分离”和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治”有异曲同工之处,也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密切相关。

四、“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理论的缺陷

我们谈孙中山先生“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理论的进步意义,并不是说他的理论已经尽善尽美,相反,孙中山先生的这一宪政理论存在很多明显缺陷和不足。

首先,这一理论崇尚专家治国。在这一理论中,孙中山先生根据“个人的天赋才力”不同,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而广大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者,所以,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只能“把国家大事,托付给有本领的人”,即利用有本领的人去管理政府。低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民主精神相矛盾,也是其失败的一个原因。
其次,五院之间的权限配置不科学。例如,根据这一理论,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官员由各县直接选举产生,而监察院可以弹劾之,要知道监察院并非一民选机构,这也就是说,非民选机构可以弹劾民选机构的官员,这在理论上是说不清的,也是存在内在矛盾的。

再次,总统的地位不明确。总统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如何?它是行政院的一部分,还是与五院并列?它与国民大会是什么关系?这些孙中山先生都没有进行论述。正是由于这一理论缺陷,才使蒋介石以后利用这一缺陷,打着孙中山的旗号窃取军政大权,使自己凌驾于五院与国民大会之上,实行独裁专制。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孙中山先生的这一宪政理论,在当时的中国,无疑达到了最高水平。今天,我们之所以能认识到孙中山先生的理论缺陷和不足,那是因为我们站在了这一伟大理论提出的若干年之后。我们没有丝毫理由去责怪孙中山先生,只能责怪当时的中国社会实践还不足于让孙中山先生的认识达到今天的高度。

注释:

[1]参见胡汉民著:《总理全集》第1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1026页。

[2][3][4][5][6][7][8]参见《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1、774、796、764、166页。

[9][10]参见《总理遗教》“演讲”,第36、799页。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