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r复合铝塑管:合伙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2:11:41
2002年8月我合伙和人办厂,每人出支3万元,约定到2005年8月,并签订了合同可是合伙人干了一个多月不支声就走了,到2004年起诉到法院要我退回他的3万元,可我们建厂故用工人等一些费用在原告没走之前互相签字时已剩下2万元了,原告走后厂子还有好多事情要办,后又支付了一些工人工资等6万元根本不够,在一审时我已经把账目提供给法院了,可一审法院判我给原告17890元,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建议一审法院对账目进行鉴定,原告也写了申请法院也签了字送到鉴定中心,原告在鉴定中心也签字同意鉴定,可一个月之后原告又不鉴定了,就这样重审就要开始了,我是想问专家这样一来一审提供的账目是不是就是法院判案的依据了,我应该还注意些哪些问题.谢谢

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原则上应该认定相关资料为原告签字认可的。

所以,确实可以理解为相关帐目可以成为依据。

你理解得正确。

只要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提供的账目就是法院判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