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 施天涛 pdf:什么是家庭隐私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0:21:40
什么是家庭隐私权?关于家庭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家庭隐私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的,我只是把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同学们对这个问题加以了解。家庭隐私的主体主要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我们讨论它的存在基础,哪一些属于家庭隐私,需要深入研究。 家庭隐私的范围包括家庭背景、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的住址、电话、家庭的遗传情况、家庭的社会关系、家庭正常的监护和抚养状况、收养状况、家庭生活的安宁、家庭内部的信息等等。比如家庭暴力,丈夫打妻子,这个事情发生了以后,双方的当事人都认识到是不对的,但是为了家庭的安宁不愿意把这件事去公诸于众。这个时候有人要刺探家里发生的事件,对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没有什么好处,他们是想把它作为一个隐私来加以看待。这样的情况我想总是存在的,可以举出很多的例子来。比如2002年在媒体上出现了一个炒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就是延安的黄碟案。夫妻两人在家里面看黄碟,遭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法学家》去年作了一期评论,就是关于里面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有的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件,我是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件。这里也涉及到家庭共同隐私的问题,首先是家庭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所侵扰,看黄碟有可能是件坏事,但是它毕竟发生在家庭之间的一种私生活,任何人没有必要去打扰,甚至进行处罚。后来这件事很快就出现了结果,大家一致的认识是,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还有一种对广义的私生活安宁的理解包括了一些家庭关系,比如说唆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诱拐孩子。对此一些比较广义对隐私的解释上是将它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但是我们没有把它解释得那么宽泛。我也一直没有对它下一个结论,到底是不是要把它解释到隐私权的范围里面,确实还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专门谈到破坏家庭监护关系,对家庭关系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民事责任,说明我们的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尽管还没有明确的把它纳入到私生活安宁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案件确实存在的。 需要讨论的是家庭隐私保护要遵循哪些原则。家庭隐私保护首先是要遵循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原则。对此《统计法》第十五条有一项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家庭隐私的保护还要遵循这样一些规则,就是公众人物和政治人物的隐私及其家庭的隐私的保护相对弱化。如果你是一个非常出名的公众人物,那么你的隐私及其家庭的隐私恐怕要少一些。另外一个规则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共同隐私要受到司法调查、国家安全等限制。此外还有特别的规则,这就是共同同意的规则以及利益协调的规则。其他社会关系刚才谈到,比如爱情关系,有的人交朋友交了七八年,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走到一起生活,成为一个家庭,在这样的共同交往中会形成很多不便为他人所知晓的一些秘密,应该归入共同隐私里。还有一些同学关系,从小学到博士需要二十二年的时间,在年份这么长的时间内与同学们一起生活会有很多隐私,有些隐私在同学们之间不是什么隐私,但是踏入社会过了很长的时间,它恐怕就是隐私了,如果再要将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再倒出来,很可能就是一件使人伤感的事情。2000年的时候我在德国进修,没有能够参加大学毕业二十周年的聚会,我给他们写了一封很长的信,主要的意思就是同学们在聚会的时候少喝点酒,不要喝多了以后闹事。最后这封信在聚会的时间被同学们宣读了,但是不管用,结果他们还是喝了很多的酒,喝多了以后就谈了很多过去的往事。有的人是在调侃地谈,有的人是很动真情地去谈,结果谈着谈着有的就打起来了,哭起来了,就因为揭露了一些十几年前同学们之间一些隐私的问题。据说有一个是特别特别的伤感,当时我也不在,如果在的话,还能够劝劝他。(笑)在漫长的同学生活中留下很多美好的记忆,但是有一些是不便于向外人道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比如说同事关系,有的同事关系在办公室里不仅仅是同事,可能也是朋友。其实我有一个想法,应该把同事关系和朋友关系严格区别开来的。不知道大家将来工作了以后能不能接受这一点。原则上同事是不便于做朋友的,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多利益上的纠纷。朋友就是朋友,朋友之间没有什么竞争关系和利害关系。但是由于我们社交的圈子比较小,还有受传统的影响,比如以前讲“以社为家”、“以校为家”等等,把同事的关系搞得特别亲近,往往会发生问题。我的信条就是“同事就是同事”,“朋友就是朋友”,要吃饭要喝酒绝对不和同事去,工作就是工作,不需要有什么感情色彩在里面。表面上看你的工作环境不是那么温馨,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的事情。我们现实中的人际关系通常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在同事中经常会有一些这样或者那样需要保密的私人信息,说不准那一天闹翻了,你的信息就可能被传播了。我这里没有任何向大家灌输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想法,人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有的人想做一个透明的人,不需要任何的隐私,那是你的选择,而且你也有权利选择去这么做。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比如向我刚才谈到的木之美这样的关系也会形成共同的隐私。

<<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有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荣誉权等。

所谓的“家庭隐私权”是在隐私权里包括的。

<<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有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荣誉权等。

所谓的“家庭隐私权”是在隐私权里包括的。

家庭隐私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的,我只是把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同学们对这个问题加以了解。家庭隐私的主体主要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我们讨论它的存在基础,哪一些属于家庭隐私,需要深入研究。 家庭隐私的范围包括家庭背景、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的住址、电话、家庭的遗传情况、家庭的社会关系、家庭正常的监护和抚养状况、收养状况、家庭生活的安宁、家庭内部的信息等等。比如家庭暴力,丈夫打妻子,这个事情发生了以后,双方的当事人都认识到是不对的,但是为了家庭的安宁不愿意把这件事去公诸于众。这个时候有人要刺探家里发生的事件,对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没有什么好处,他们是想把它作为一个隐私来加以看待。这样的情况我想总是存在的,可以举出很多的例子来。比如2002年在媒体上出现了一个炒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就是延安的黄碟案。夫妻两人在家里面看黄碟,遭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法学家》去年作了一期评论,就是关于里面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有的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件,我是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讨论这个案件。这里也涉及到家庭共同隐私的问题,首先是家庭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所侵扰,看黄碟有可能是件坏事,但是它毕竟发生在家庭之间的一种私生活,任何人没有必要去打扰,甚至进行处罚。后来这件事很快就出现了结果,大家一致的认识是,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还有一种对广义的私生活安宁的理解包括了一些家庭关系,比如说唆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诱拐孩子。对此一些比较广义对隐私的解释上是将它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但是我们没有把它解释得那么宽泛。我也一直没有对它下一个结论,到底是不是要把它解释到隐私权的范围里面,确实还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专门谈到破坏家庭监护关系,对家庭关系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民事责任,说明我们的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尽管还没有明确的把它纳入到私生活安宁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案件确实存在的。 需要讨论的是家庭隐私保护要遵循哪些原则。家庭隐私保护首先是要遵循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原则。对此《统计法》第十五条有一项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家庭隐私的保护还要遵循这样一些规则,就是公众人物和政治人物的隐私及其家庭的隐私的保护相对弱化。如果你是一个非常出名的公众人物,那么你的隐私及其家庭的隐私恐怕要少一些。另外一个规则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共同隐私要受到司法调查、国家安全等限制。此外还有特别的规则,这就是共同同意的规则以及利益协调的规则。其他社会关系刚才谈到,比如爱情关系,有的人交朋友交了七八年,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走到一起生活,成为一个家庭,在这样的共同交往中会形成很多不便为他人所知晓的一些秘密,应该归入共同隐私里。还有一些同学关系,从小学到博士需要二十二年的时间,在年份这么长的时间内与同学们一起生活会有很多隐私,有些隐私在同学们之间不是什么隐私,但是踏入社会过了很长的时间,它恐怕就是隐私了,如果再要将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再倒出来,很可能就是一件使人伤感的事情。2000年的时候我在德国进修,没有能够参加大学毕业二十周年的聚会,我给他们写了一封很长的信,主要的意思就是同学们在聚会的时候少喝点酒,不要喝多了以后闹事。最后这封信在聚会的时间被同学们宣读了,但是不管用,结果他们还是喝了很多的酒,喝多了以后就谈了很多过去的往事。有的人是在调侃地谈,有的人是很动真情地去谈,结果谈着谈着有的就打起来了,哭起来了,就因为揭露了一些十几年前同学们之间一些隐私的问题。据说有一个是特别特别的伤感,当时我也不在,如果在的话,还能够劝劝他。(笑)在漫长的同学生活中留下很多美好的记忆,但是有一些是不便于向外人道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比如说同事关系,有的同事关系在办公室里不仅仅是同事,可能也是朋友。其实我有一个想法,应该把同事关系和朋友关系严格区别开来的。不知道大家将来工作了以后能不能接受这一点。原则上同事是不便于做朋友的,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多利益上的纠纷。朋友就是朋友,朋友之间没有什么竞争关系和利害关系。但是由于我们社交的圈子比较小,还有受传统的影响,比如以前讲“以社为家”、“以校为家”等等,把同事的关系搞得特别亲近,往往会发生问题。我的信条就是“同事就是同事”,“朋友就是朋友”,要吃饭要喝酒绝对不和同事去,工作就是工作,不需要有什么感情色彩在里面。表面上看你的工作环境不是那么温馨,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的事情。我们现实中的人际关系通常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在同事中经常会有一些这样或者那样需要保密的私人信息,说不准那一天闹翻了,你的信息就可能被传播了。我这里没有任何向大家灌输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想法,人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有的人想做一个透明的人,不需要任何的隐私,那是你的选择,而且你也有权利选择去这么做。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比如向我刚才谈到的木之美这样的关系也会形成共同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