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发动机有限公司:对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立法和规章制定权限上,有什么划分没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5:27:09
目前,我们的研究只是在讨论效力等级上,地方人大效力高于地方政府,但是没有对其权限做出立法和学术探讨。是不是只要是涉及政府管理的事项,地方人大都可以立法,他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在具体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我知道相关效力,《立法法》第64条和73条有规定,问题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相关立法范围,是否应该有分工。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分工那样,在地方国家机关之间是否存在,还是说,地方人大任何内容都可以立法。组织法赋予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如果地方政府就此立法,是否也属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内?比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内容,倒立是否应该由地方人大立法,还是由政府制定规章,或者二者对此,在立法宗旨上有什么区别没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权权和立法解释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省级人大(包括其常委会)有制订行政法规的权力,中央直属的部委有制定部委规章(行业)的权力,省级政府、省委城市人大、计划单列市人大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上列以的下人大、政府法律均无规定(但在实际中乡政府发的文件往往非常厉害,并且可违背国家法律,现管不如县官吗)。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下位法无效,有关公民权利义务设定一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对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权权限,可做如下划分:

  1、在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方面,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人大做出规定的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授权由政府做出规定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规定之。

  2、依法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重大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依法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规定之。由于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地方人大与政府的权限规定多有交叉重叠,而人大是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与政府对地方立法事项的权限发生异议时,应当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管辖归属。

  3、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调整的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属于政府内部各部门相互关系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定之。

  4、涉及对政府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监督或者规范政府行为的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属于应由政府自行决策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规定之。

  5、根据特别授权决定的规定,应由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须依授权决定的要求分别做出规定。

  6、不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国家尚未立法而需要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创制法律规范时,原则上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地方人大认为有必要授权政府予以规定时,可以授权政府以规章规定之。

  在划分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时,应当本着适当限制政府规章的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无依据的,政府不能自行制定规章。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要求不切合中国实际,因为现代行政应当是积极的法治行政,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实践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规章。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政府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有据”的原则,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政府需要运用规章维护公民的权益,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共福利等,则可以依据相关的立法原则或者立法精神,制定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