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萤火虫漫展:杜永浩律师请再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1:06:56
还是那个绑架的案子。当时,其中留在车上的被告告诉我朋友,其找的人欠他们30万元,这个情节我朋友和这个被告供述是一致的,所以可以认定我朋友是认为他们为索债而绑人,因而是非法拘禁的故意,而非绑架故意,你认为如何,是否可作无罪辩护呢?希望您能回答我,再谢。

如果是为了索债而拘禁他人,那就属于非法拘禁罪.这在法律上属于罪名认定错误.但要作无罪辩护,前提是不构成任何犯罪.这个结论只有深入接触案情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