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凯12日游: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7:58:24
离婚协议上写:儿子归她,甲方(我)要负责儿子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儿子教育、医疗等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甲方每月承担的儿子生活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年递增10%。请问这些有无问题,是否合理,教育医疗算不算生活费?协议成立后,孩子抚养权是否不可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因此,你所说的第一个问题中,教育医疗费是单列的,不算在生活费里,

你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 ,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你的离婚协议写得算是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