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苏威火山大爆发:告诉我一下这个法律术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7:33:56
请问什么是”平行诉讼”?说的是什么?

所谓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因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而所谓“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则是指在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定。有关这一问题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根据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5条和第306条:

1)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第306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的司法实践是肯定平行诉讼并片面强调本国法院管辖权的。这种法律安排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与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制度不协调(我国国内是禁止平行诉讼的);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增添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国际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等等。而且这种规定与国际上处理平行诉讼的普遍做法也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与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对平行诉讼方面的条约实践相矛盾。可见,我国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制度是极为不完善的。而完善平行诉讼的关键是在处理这类冲突时应坚持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确立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

平行诉讼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现象。司法管辖权通常是一国的主权之一,各国有权自行决定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由于各国对于管辖权依据规定的多样化,给予了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空间,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在不同的国家提起诉讼,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这就是平行诉讼问题。所以平行诉讼一般是指相同当事人就相同事实以相同的诉因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起诉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它包括两种类型,第一:重复诉讼,又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就同一争议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起诉。第二:对抗诉讼,又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指一方作为原告于一国起诉,而被起诉的被告又以原告身份于另一个国家就相同争议起诉。所以,判断平行诉讼的标准一般是以当事人同一以及诉因同一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