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大学生能力的意义:“税收”的历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19:07:18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税收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由贡纳时期。在氏族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国王因公产收入难以满足公共需用的增加,逐渐开始依赖人民自由贡献的劳力和物品。那时,税收在人们的观念上含有捐赠、馈赠的意思。

第二阶段为税收承诺时期 。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以及公共费用和王室费用的急刷增加,单靠人民的自由贡纳难以满足需要,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财政急需,往往需要开征新税。但开征新税需要得到民会的承诺。因此,这一时期可称为政府恳请人民帮助或人民帮助政府的时期。

第三阶段为专制课税时期。至中世纪,欧洲国家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都已确立,由于君权极度扩张,政府军费膨胀,国王实行专断课税。废除了往日民会税收承诺制度,使纳税成为人民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对国家所作的牺牲。但贵族、僧侣阶层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

第四阶段为立宪课税时期。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凡开征新税、废除旧税,或制定、修改税法,都须以不违宪为原则,并经民选的议会审议通过。贵族、僧侣等阶层不再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纳税普遍原则和征税确定性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二、中国税收发展的历程
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孟子·腾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夏王朝的贡赋分为两种:一种是王室对其所属部落,以及用武力征服的部落所强制征收的土贡。另一种是平民因耕种土地而向贵族或王室的贡纳。到了商代,贡法演变为助法,后者是与井田制相联系的一种力役课税制度。及至周代,助法进一步演变为彻法,每户农奴或平民耕种的土地,在收获之后,要以其中一定的产量交纳给王室。国家以贡、助、彻形式征收土地产物,既有税的因素,又有租的成份,具有租税不分的性质。

到了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开始对私田按亩征税,才正式确立起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的历史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大都经历了一个由自愿贡纳到强制课征,再到立宪征收的逐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始终是课税的主体,国家政治权力对税收的约束力也由小变大,由弱到强,最终形成国家至高无上的课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