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加达里海军LP点:谁帮忙找5个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7:57:06
一个关于宪法,一个行政法,一个民法,一个经济法,一个刑法,一个诉讼法

中国根本就没有宪法案例,你就拿这个当是吧
  孙志刚收容死亡案例

  这里有你要的其他案例http://law.asiaec.com/alpj/

  民法
  丈夫与第三者签定婚姻保证协议 妻子怒讨赔偿金
  丈夫与一个女子有奸情被妻子捉住,同时,妻子当场发现自己的丈夫,与该女士还签有一份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妻子一怒之下,将不忠的丈夫告上了法庭。日前,南京秦淮法院审结了此案。
  闪电式结婚埋下隐患
  33岁的汪某与丈夫李某是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便于同年12月闪电结婚。第二年的12月,汪某生下儿子小凡,汪某为了带孩子一直没有工作,李某为了承担家庭的重担,一人打了两份工,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夫妻俩因为日益增加的经济和家务负担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汪某觉得丈夫不再关心自己和孩子,丈夫则认为妻子有意疏远自己,夫妻关系有所恶化。
  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
  去年5月,汪某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16日,汪某从宿迁回家取衣物,发现丈夫李某明明在家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中只好叫来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丈夫仍不开门,汪某即拨打了110求助。当警察强行打开门后,汪某发现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家中还有一份丈夫与该女子共同签名的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的保证协议。
  法庭怒讨千元赔偿金
  汪某手持这份丈夫与别人的内容详实而又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对家庭彻底失去了信心,于是收拾了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回宿迁娘家居住,此后两人一直分居。今年8月,汪某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并要求对丈夫与他人同居给自己造成损害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但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某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和邻居的证言。被告则提出,保证协议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汪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准许双方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已养成一定的生活习惯,判决儿子小凡由汪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

  刑法
  重庆渝中原计委主任贪贿被判12年
  据华西都市报消息,单位集体承租的房屋,他移花接木将其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让单位外借的800余万元公款无法收回。重庆渝中区原计委主任张谓之因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8年期间,张谓之担任渝中区计委主任兼渝中区建设投资公司经理,负责区计委全面工作。1992年,张谓之找到七星岗房管所所长唐某,以区计委名义要求其为单位安排一套公房。经七星岗房管所与两路口房管所协调,后者将位于桂花园4号的一套房屋分配给渝中区计委,由其集体承租。
  1996年3月,张谓之利用分管区计委房屋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桂花园4号那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该房屋经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0922元。
  1997年下半年,民企重庆金盾医化有限公司兼并渝中区区属企业重庆泰康制药厂,改名为重庆三力医药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找到负责企业改制的张谓之,表示愿意赠送一套房屋给他。张谓之则要求用桂花园4号那套房屋,与张某互换两套位于渝中区华福巷47号具有所有权的住宅。随后,张某将公司所有的两套总价值312497.70元的住宅换给张谓之,两套房屋置换差价为281575.70元。
  张谓之在接受张某送出的新房后,又欣然同意由张某出钱帮其装修房屋。经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套房屋装修费价值7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1993年,张谓之负责渝中区建设投资公司管理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该公司1994年至1998年对外借款800余万元至今无法收回,经济损失巨大。
  2003年7月,张谓之被捉获。归案后,张退出了华福巷47号两套住宅的所有权证和赃款15000元。近日,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谓之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对其违法所得55000元予以追缴。

  行政法
  房屋被母亲骗走 10龄童告赢房地产部门
  因母亲春红背着小花从房地产主管部门骗取本应属于小花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抵押给他人,10岁的小花将房地产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撤销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春红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行为无效的判决。
  1994年春红与张乙两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小花。1998年5月,夫妻经合计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产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写明房屋购买人是春红,但夫妻俩没有办理权属登记。
  2003年5月,春红与张乙因故闹起了纠葛并协议离婚,在司法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这对夫妻约定所购房屋产权归女儿小花所有,双方均无权对该房屋产权进行转让、抵押、处分;小花由张乙抚养。协议签订后,春红搬出了住房,售房证明书和售房发票也由小花和她的抚养人张乙保存。
  2003年11月,小花在父亲陪同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套房子已被春红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为其向第三人小芳借款设立了抵押。小花和张乙晕了:明明相关凭证在自己手上,却为何产权被她人登记了呢?觉得蹊跷的父女俩经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的真相。
  原来,2003年9月底,急需资金的春红背着小花及她的法定代理人张乙到房产公司重新开具了售房证明书,复印了售房发票记帐联,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房产税,从房产、土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天,春红为向小芳借款,讲好以该套房子折价5万元抵押给小芳,从小芳处借得人民币7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并在房管处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房管处也向小芳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得知真相后的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张乙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春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小芳的房屋他项权证。作为与该案有关的第三人春红和小芳也一并参与诉讼。
  案件在审理中,作为小花母亲的春红却始终不肯到庭。
  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春红在办证时,有关资料齐全,身份明确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地产登记核发权证的规定。颁发给小芳的他项权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得抵押的情形。而案件的第三人小芳认为,当初她并不清楚春红提供抵押的房产上有赠与负担,她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的公信力,才同意作为抵押借款的。小芳则认为她取得的抵押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春红在房产赠与后采取补办手段,备齐“登记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登记的全部单证,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属侵权行为,所骗取的登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户籍登记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认产籍归属,申请人提请资料齐全,不是不可撤销,免予纠正的理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应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春红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为小芳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小芳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一审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和第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法http://www.gojudge.net/teach/xingsu/resource/lit_cas_000.htm
  民事诉讼法http://www.findlaw.cn/findlaw/anli/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