瘟疫公司正版存档:非泄密,非经培训的职业,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改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17:50:36
非泄密,非经培训的职业,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改么?
一般的职工,没经过培训(先前没,将来也不会)。也不是什么涉及机密信息的工作。但,劳动合同中有一项“涉及机密信息且且未期满离职,赔1000元,经过培训且未期满离职,赔1000元,合计2000元”。

这,合理吗?假如不合理,我该怎么婉言请人事部门修改违约金条款?
如果,公司不肯改,说,不设计机密不培训是不需要赔的,因此而不肯改合同。该怎么商量让其改?
问题补充:海建啊,为什么“即使违约,也不需要赔偿此部分违约金。 ”是因为合同不是规定的双向违约金,所以不合法,所以,若真违约,可以不赔付?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ke yi

这个很正常,一般单位都会写进合同的。机密的好象还要提前脱密才能走。

这个很正常,一般单位都会写进合同的。机密的好象还要提前脱密才能走。

可以

可以,最好自己问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