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文galgame:如何防止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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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青少年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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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心理专家讲,若发现了青少年一些不良的心理行为表现时,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教育,防止犯罪心理先兆发展酿成犯罪。
1.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主要是教育问题。针对犯罪青少年认识低下与是非颠倒的心理特点,应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教育、道德教育并提高法制觉悟,以便进行分析治疗和行为矫正,使其重新做人。不应随便将少年犯投入监狱,处以刑罚,而应注重身心康复,进行再教育及人格再塑。
2.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进行治疗。针对那些有不良品质和犯罪心理先兆的青少年进行治疗时,特别要注意方式、方法,讲究治疗的心理效应,不要使其犯罪心理恶化,付诸实现。如果治疗的心理效应适得其反,就会使其自尊心受到挫伤,而自暴自弃、破罐破摔,造成他们对心理医生的厌恶感、对立情绪与反抗心理,从而拒绝治疗。
3.帮助青少年及时摆脱情绪上的痛苦。当发现青少年情绪苦闷时,要及时了解情况,针对病因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帮助,使他们正确对待困难与挫折,摆脱情绪上的痛苦,振奋精神,尽快康复,保持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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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 杨 莉发布时间:2004-10-26 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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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青年的范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畴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罪成员的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而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成龄的14岁孩子竞占13.5%。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使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青少年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青少年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青少年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

(二)犯罪类型多元化。

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仍居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某市的统计数据表明,一年半中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35件80人,而盗窃、抢劫、抢夺有29件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3%,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12件41人,占总数案件的51%。

(三)犯罪方式团伙化。

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恪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

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青少年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第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枪支等作案。第三,暴力强奸。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如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五)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

青少年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青少年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个体结构的原因

1、青少年个体生理结构的变化

青春期最重要的生理特征是身体发育急速进行和趋于完成,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明确化和性本能发动。青春期标志着人体发育进入高峰期:身高、体重、胸围、骨骼明显增长,肌肉日益发达,内脏器官及其功能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身体发育,脑垂体和生殖腺等内分泌也开始了急剧活动,第二性征也随之出现。第二性征的结果是性差明确化和性本能发动。然而,伴随性成熟而产生的性要求在青少年时期大多受到抑制,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限定了青少年满足性欲的时间和途径。在我国,只有达到法定最底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有资格登记结婚,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满足性欲才被认为是合法和道德的。在两性交往较为自由、性刺激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加剧了性欲得不到满足的紧张感觉。这无疑是青少年性犯罪的直接原因。国外青年心理学研究表明,青春期是违法犯罪的“危险期”,这也许就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比其他年龄层的人更为严重的原因。

2、青少年个体心理结构的变化

(1)青少年的认知结构。认知结构是指知识水平、认知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总称。进入青春期后,随着青少年身心两方面的显著发育,他们的认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青少年认知结构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自我意识的增强,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遇事不想依赖成年人,不想按照父母和老师的指导办事,强烈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自由活动,心理上不稳定,表现出冲动和盲目。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和想法遭到父母反对而受到压抑时,就可能出现造成消极的反抗情绪,我行我素,当面俯首听命,背后自行其是,养成撒谎习惯。影响独立性的发展,养成依赖性。拥有这些不良心态的青少年如果遇上坏人引诱,投其所好,很可能一步一步地偏离正轨,走向犯罪。

(2)青少年的情感结构。情感是因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好恶倾向、肯定或否定态度而产生的喜怒哀乐等心理表现,它是一种较深刻而持久的心理体验。青少年的情感特征表现为:情感的强烈与细腻的共存,易变性与偏执性的共存,内向性与表现性的共存等。青少年的情感包含矛盾性,这种矛盾性是青少年情感活动的基础,也是一些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因素。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情感特征是:情感的低级性;情感倾向性的倒错;情感强烈;喜怒无常;待人处事感情用事。

(3)青少年的意志结构。青少年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和独立性意向的提高,随着对自己的存在价值、社会地位和活动能力的不断认识,他们的意志品质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他们开始追求意志行为;但他们又缺乏对挫折的耐受性和自制力,容易因一时挫折而灰心丧气,从而产生自卑感。同时,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因而常把执拗当顽强,把冒险当勇敢,把轻率当果断。青少年个性意志品质的这两方面特征构成了他们内部心理结构的又一基本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时,就可能成为促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心理驱动力。他们不仅模仿自己生活周围的语言、风俗、习惯、道德等,而且对刺激性高、与个人生活密切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行为和思想也会去模仿。因此,当宣传报道、电影、电视、文艺作品中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和行为方式、手段时,便在他们中很快蔓延开来。实践中,很多青少年就是由于意志力不强,在对新奇事物盲目模仿中走上了犯罪道路的。

(二)家庭的影响

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产生的影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来进行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溺爱型家庭)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粗暴型家庭)。放弃教育是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的一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或只有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因一胎化带来的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因素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母奸诈、粗狂、残暴的性格会使子女学习、效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关于父母亲的言行和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得出肯定性的结论。娜德J威斯特经过调查在《谁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中指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大为P法林顿对经过365名青少年犯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

(三)学校教育的影响

当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教育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五个缺陷。

1、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倾向,法制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

2、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

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使法制教育达不到好的效果。

3、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形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4、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5、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

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在这样的教育制度下,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社会影响

社会上的腐化现象、不良风气给少年造成极大的腐蚀和影响。

1、文化糟粕的影响。主要是一些“黄色”书刊和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其传播速度快、毒害大、遗毒深,而青少年辩别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访能力强,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文化糟粕不仅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还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行为动机产生的两大前提条件: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界刺激。糟粕文化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个体内在低级需要,使他们感官及肉体得到高度膨胀,甚至不能自我控制。

2、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意识培养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按照刑罚目的论把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各环节的衔接与配合。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过罪的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潜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普通公民,要对其采取普法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要求,预防青少年犯罪可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预防。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强人口流动量大且人口密集区域与僻静、空旷地段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有效防止涉世之初青年的职务经济等犯罪。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1、青少年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断培养未成年人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契约观念也显得尤为重要。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宪法和民法的学习。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2、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3、青少年诉讼意识和观念的培养。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分析

面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一)实施“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父母是一个人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可做到以下三点。

1、观察青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例如,有的青少年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青少年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二)实施“校园育苗”工程

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1、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侯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2、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

针对犯罪青少年认识低下与是非颠倒的心理特点,应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教育、道德教育并提高法制觉悟,以便进行分析治疗和行为矫正,使其重新做人。不应随便将少年犯投入监狱,处以刑罚,而应注重身心康复,进行再教育及人格再塑。

这个是没有办法的。
几千年,官兵与强盗的故事。几千年后,官兵依然是官兵,强盗还是强盗。
这个世界,只要有利益,就有犯罪,我不清楚青少年犯罪研究了这么多年,犯罪的现象是否减少了呢?

改变应试的教育制度,根本解决学校之间的巨大差异,提供正规的低廉的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