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化集团地址:中央单位的公有住宅在承租人死亡后的处分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1:07:39
有一中央单位的自管公房,原承租人和配偶都死亡了(接近20年)。房屋现状是由其一个女儿实际居住。其它人户口却并不在此处,也不在此实际居住。房子要拆迁了,其它人是否可以按份共有这房子的承租权,并据此购买所有权而取得拆迁补偿?
公房使用权确实不是遗产,但好像算权利吧? 权利是不是可以继承的?

个人估计除了这个实际居住的女儿其他人是很难分羹的!!!我发现现在的人都特别的势利,一看见有利就想分一部分。既然想分那你以前交过房租吗?!千万别说“我可以补上呀”!!!

公房的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只有生前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使用,补偿也只能给实际居住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