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吴老猫:公共精神的本质内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21:13:27

论公共精神

潘强恩

内容提要 “非典”疫情使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使社会经济发展蒙受损失。面对病魔侵袭,在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形成了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展现了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貌。特别是一大批抢救病患者的白衣天使、置生死于不顾的解放军战士、不遗余力研究病因病源的科研工作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安抚民心的政府干部经受住了严峻考验。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许多不愿看到的事情:得知患病后恶意接触健康人群、为逃避隔离而四处游荡扩大病源、拒不接受治疗甚至逃离医院……反省“非典”疫情的蔓延,社会每个成员都深刻地感受到日常公共生活伦理上的警示,也就很自然地引出了公共精神的话题。

公共精神是个庞大的体系,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公共精神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社会的慈悲胸怀。

简单地说,公共精神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

在这次“非典”疫情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每个人的自我利益时,医疗战线的白衣战士、医学专家视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以及广大公民的主动参与、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的实际行动,都是公共精神的具体表现,从而为战胜“非典”和搞好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公共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关注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同时,社会成员自觉地发扬公共精神,也促进了一个社会的成熟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提倡公共精神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需要。个人的行为习惯既反映其道德修养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

公共精神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精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关注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实践证明,社会成员自觉地发扬公共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成熟的表现。

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活动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实践证明,精神文明建设不仅提高了公民个人的素质,而且促进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人文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从而促进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公共精神通过伦理道德渠道规范公民思维方式和行为的特点,促使每个公民时时处处都需要选择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模式,养成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品质,为优化公共环境作出自己的努力。公共精神的这种普遍性和亲和力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化,更容易被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更容易在行为上规范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尤其是经历了抗击“非典”的洗礼,从我们的政府到每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都或多或少地意识到了公共精神的重要,进而有了塑造良好公共精神的强烈愿望。

公共精神同样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影响。要知道,公共精神的内涵或许有文化及时空所导致的差异,但就现代社会经验而言,其基本内涵具有普遍性。它小至礼貌、谈吐优雅、谦逊、尊重他人、敬老爱幼、讲究公共卫生等;大至积极参与和承担公共事务的讨论及决策,并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如此宽泛的内涵赋予公共精神独特的功能:具有良好的公共精神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由于公共精神植根于文化这一土壤,它自然也会对文化施加独特的影响力。公共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化、商业化情境中,如何对待本地区优秀的公共文化遗产及人文历史景观的维护与珍惜,将直接衡量着一个社会的公共文化意识和民族的公共精神。试想,作为社会历史文明和民族文化精神载体的公共文化遗产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那么,我们当代文明和公共精神的基础又何以建立呢?

公共精神所包括的独立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社会的慈悲胸怀等各方面的内容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

公共精神孕育的土壤是文化氛围

文化是人类历史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人类创造了文化,也就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创造了一个“文化的世界”。公共精神正是在一个民族长期的文化演进和社会实践中形成,并通过伦理道德规范着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

然而,在有几千年小农自然经济和宗族社会结构基础的我国社会缔造出的东方文化,却缺少现代社会的公共精神,而只有在家庭内部遵守的秩序、和顺共处的精神。历代封建王朝统治的文化基础都是儒家学说,即国如家,国只是家的外延和扩大,治国的才能是在治家的过程中学习到的。这种儒家学说作为主流文化的社会,“家”自然就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儒家学说用来规范人们言行的道德原则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尊尊亲亲”等。在这种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封建国家制度和权力阶层的支配与制约,使人们自然形成崇拜权力的意识和仆从的习惯,交往的圈子往往很小,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独立的人格精神建立在“个体”发达的基础上,强调“自我”在人格组成中占主体。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在培育独立的人格精神方面有所不足,在人格组成里面包含着很大的他人成分,强调“做”一个人,而忽略“是”一个人。“做”一个人与“是”一个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是”一个人就是去面对自己,即必须以自己的本来面目在世人面前出现,在世俗关系里保持自己人格的完整性;“做”一个人,则是为了别人才去“做”一个人为的角色,含示着社会公众对自己的看法比自己对自己的看法更为重要。强调“做”人是人格不独立的表现,讲究“面子”与“人品”,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外在的东西而不是内在的东西。所谓“面子”,那是摆给别人看的;所谓“人品”那是给别人“品”的。如此“做”人,就要学会“察言观色”,下级对上级要看“脸色”行事,对“有头有脸”的人就需要给他“面子”。平时“做”人介意别人怎么说,惧怕自己的行动会“贻人口实”、“留为话柄”、“招人非议”,在别人眼中“太不像话”等等。我们要努力摒弃传统文化中这些谬误的价值观,把独立的人格引入人们的精神世界。

由于“个体”被弱化,独立的人格就很难形成,“逆来顺受”被当成“美德”,对自己的权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种自我压缩的人格甚至还使自己让别人占便宜的容忍度增加,对别人利用、摆布与控制的敏感度降低。

在这种文化环境里,可以出现两种极端的人格:其一是在历史的转折关头或民族危亡之际,由于民族精神的感召,可以做到“舍生取义”;其二则是完全让自己的“私心”在多数人的忍让下而无限泛滥,达到损害公共利益、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地步。日常生活的不文明行为,就是这种人格状况造成的。在“熟人圈子”外,随意将身体排泄物扔到身外的环境中,全然不顾他人。此外,只要不在“熟人”面前,就可以随便撞人、推人、排队时抢在别人前头等等。这种不能自制自律的不文明行为,单靠强制性措施是不能解决的。

在传统文化里,“个体”被弱化,结果“群体”也未得到加强。社会缺乏自我组织程序,而没有自我的“个体”组成的“群体”必然像一盘散沙,人与人之间仅靠世俗人情建立关系,在“熟人圈子”里,有一定约束,而在这个圈之外,则呈现一副狰狞的面孔。比如,在公共汽车上,“熟”人争着买票,客客气气,若是“生”人,即使只是碰了一下或踩了一下脚,也往往会出言不逊,把污言秽语泼洒在对方头上,一点检点也没有。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这些起码的社会公德,有些人却很难做到;更有甚者,大型的社会公益活动,除非由单位或政府去组织,否则“个体”是不感兴趣的。

至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则更多的是前者对后者的依赖。在历史危急关头或是大难临头时,首先想到的是社会对自己的照顾、“安排”,而自己却缺乏主动性和自律精神,对社会、对群体以及对人类生存的环境不负责任。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将精神文明具体化为公共精神,有利于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从而使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公共精神推广的保障是健全的法律体系

提倡公共精神是时代的要求,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需要。公共精神的推广必须通过健全法律体系,才能实现。

在面对“非典”疫情时,我国政府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对过失传播传染病者予以处罚,对预防“非典”的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使公众树立起一种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公共精神,这即是用立法的形式将公共精神推广开来的一例。运用法规推广公共精神的实质在于法治,法治在理念和实践上是这样一种状态:法律是建立在尊重民主、自由、人权的基础之上的;宪法和法律有着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承认任何个人、团体和组织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它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认知规划个人的义务。在公共精神尚未被公众认知的情况下,法规无疑起到了强制推广的作用。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有一整套法律体系,并符合诸如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规则透明、使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等公认的正义。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个人的权威,只服从法律。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民的意志,维护公民的权益。法律法规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在推广公共精神的实践中,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才能收到实效。这涉及到执法与守法两个方面。对于执法者来说,应具有高度的依法行政意识、公正司法观念,合情合理运用执法权。胡锦涛同志曾强调,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这具体体现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20年全面实现小康目标;5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与此相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呈现出新的特点: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在决策体制上推进改革;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监督,不仅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要加强外部对行政系统的监督。这就是说,自律和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不仅仅是世俗伦理。要知道,人类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美丑观念等等,皆源自于人类文化环境和社会制度,而不是来源于单个人的生物机体。“人”是生存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之中的,先天并不具有善恶是非之类的观念。传统中国伦理社会实质以社会共同体(多数人)的公共文化习性为准则,因而是一种非绝对性的世俗伦理与真理。当“多数人”的行为形成公共文化时,恶也可以被容忍而视为正当。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文化磁场的作用不容忽视,受文化限定的各种社会力量浸润着的每一个“个体”,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影响整个社会风气和道德行为。

我们通常说的社会环境,其本质和内容就是各种文化因素的汇聚,社会成员的行为则是社会文化刺激的反映。所以,我们把塑造良好文化的要旨,作为提倡公共精神的基石,发挥社会心理机制功能,积极主动地进行文化引导,使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地、理智地顺应社会发展方向,积极从事各种创造活动。

公共精神是个庞大的体系,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公共精神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反映到政治意识形态上,就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态度以及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程度。我国自古就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训导,也造就了大多数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方法。这主要源于泛道德主义因素的影响和社会公德意识的淡薄。

社会公德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或约定的道德概念,通过各种教育和舆论的作用,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人生信念与道德准则,包括遵守公共秩序并得到社会群体的普遍认同。由于文化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在东方儒教文化圈内,社会公德未得到充分发育。何况,在我们民族文化传统里,存在着浓厚的泛道德主义因素,把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归入“人情”、“良心”的世俗关系里。

事实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都离不开社会的伦理关系,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与社会和他人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因此,每一个人都要注意把自己的行为放在整个社会公共生活的大环境中来考虑,切忌分“熟人圈子”与“生人圈子”。当然,个人的道德自觉固然重要,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同样不可缺少。对不文明的行为和危及社会公共生活安全和秩序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惩罚,是提倡和发扬公共精神的必要条件。

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是培育公共精神的有效途径

如果说法律法规是一种强制性措施,那么教育则是使公民自觉形成、发扬和维护公共精神的有效途径。在中华民族文化传统里,存在着浓厚的泛道德主义因素,把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归入世俗关系。通过教育则可以塑造出一种适合公共精神生存、发展的文化氛围,弥补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共精神”的缺乏。

教育手段的运用则更有效地体现于儿童这一群体,公共精神提倡自制自律,即是以内省的方式审视是否违背自律的原则。而我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孩提时代的设计程序,则缺少自制自律训练这一重要环节;而且由于“个体”早期文化训练的缺陷,对孩童的要求并非是自治、自制和自律,而是如何与人保持“和合”,做个“乖孩子”,结果培育起所谓的“无私”精神,往往只限于一个“家”那么大小的天地,或者是“自己人”这个圈内,超出这个范围,一切都走了样。因此,有意识地培养人们的自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是教育在公共精神塑造方面的功能。

公共精神提倡自制自律,对待公共事务不是看别人“脸色”而是要看事情本身对错与否,即是以内省的方式审视是否违背自律的原则。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人圈子”里,或是“自己人”顾及不到的场所。这种违背自律自制原则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与公共精神的文化氛围是格格不入的。人格不独立,个性不发展,很难作到自制自律。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孩提时代的设计程序,缺少自制自律训练这一重要环节,是导致整个社会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例如,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及倒污水、不守时间、不守规则等等,都应是在孩提阶段没有训练的结果。这些看来不显眼的小事,对人的一生却影响很大,有的人直到老死也不能改变孩提时代留下的毛病。

对孩童的教育内容宜多种多样,如善待生命社会的慈悲情怀,就宜从小培育。这也是公共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共居一起,组成了人类社会。人类又是生命社会的一部分,是自然界的一个属种,与众多的生物组成一个生物圈,构成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对生命社会来说,人类没有任何杀戮毁灭其他属种的权利;在生存的问题上,也不应该比其他属种优越。人类早期无法摆脱自然的威胁,也无法理解自然所带来的恩惠,因而产生了对“生命社会”的依赖性。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人类慢慢地觉得自己在“生命社会”中处于优势,于是,无休止地向其他“生命体”索取。人类的欲望又驱使人们滥用自然物,结果造成自身生存的危机。生物专家认为,在一个生态系统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种属被消灭,这个系统的整个平衡就会被破坏。提倡公共精神,就是要求人类与生命社会里各种物种和平相处。唯有如此,人类生存才有广阔的前景。

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主要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社会的慈悲胸怀。公共精神通过伦理道德规范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的特点,促使每个公民时时处处都需要选择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模式。公共精神的这种普遍性和亲和力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化,更容易被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更容易在行为上规范化。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个体”被弱化,封建国家制度和权力阶层的支配与制约,使人们自然形成崇拜权力的意识和仆从习惯。只有摒弃传统文化中谬误的价值观,才能把独立的人格引入人们的精神世界。将精神文明具体化为公共精神,有利于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使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提倡和发扬公共精神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不仅仅是世俗伦理。自律和他律二者缺一不可。培养人们的自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是教育在公共精神塑造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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