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基金成立条件:“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是平等的法律冲突解决规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18:13:46
下面引述的立法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否说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是平等的法律冲突解决规范?

《立法法》: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对于法律冲突有三种常用的解决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我这个问题问的是第2项规则和第3项规则哪个更优先?比如旧的特殊法和新的一般法冲突时,选择旧的特殊法还是选择新的一般法?为什么?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吗?

不是的。特殊法和一般法是不平等的。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新法和旧法的关系是:是旧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所以要立新法或则修改旧法来代替旧法。执行新法,旧法自然就失效了。所以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这是解决特殊法和一般法,新法和旧法之间规范。不是解决平等法律之间冲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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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选择新法,然后选择特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