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日志文件系统:触犯了我国哪几条法律、法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5:45:26
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向客户透露其产品功能的重大缺陷。而且我在订购前也向该公司的销售代表询问过产品功能的使用情况。销售代表隐瞒了产品功能的缺陷。
如果我要是在定购前知道该公司产品有如此大缺陷,我绝不购买!
对于给公司的欺骗行为我非常愤慨!

总结起来我觉得:
该公司欺骗了顾客,因为在产品宣传时并没有提到该产品的缺陷。
销售代表隐瞒了产品重要功能的缺陷,而且还欺骗了消费者。

目前我只掌握,产品元件、产品的相关说明书以及保修证明、电子邮件订单、付款收据、该公司接待我的销售代表的工作电话。发票对方公司已经邮寄了,最快也得半个月才能到。由于我是电话定购的所以没签合同。

请教各位专家,该公司如此行径,触犯了我国哪几条法律、法规?我该如何告它?

你好,请参照相关法规。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工商局:

为加强对从事饮食(含宾馆)、食品加工业排放含油废水及对废油脂收集、加工处理的一切企业的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经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通过《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现予发布。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

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

一、为防治本市饮食、食品加工行业废油脂排放、收集、加工处理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含宾馆)、食品加工排放含油脂的废水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处理的一切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须执行本规定。
三、凡排放含油脂废水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油脂排放量。对必须随废水排放的,须设置隔油装置,将废水中油脂有效地分离,使废水中油脂含量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再将废水排出。
四、隔油装置中积聚的废油脂须及时清出,回收和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回收处理能力的企业,必须将其送至经市环保局批准,并发给验收合格证的加工点进行加工处理。禁止随意丢弃、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转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废油脂加工点。
五、从事废油脂收集、贮存、加工、处理的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其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不合格,该收集、处理及加工设备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前,须到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办理污染源申报登记手续;
3.对产生的烟尘、噪声、异味采取治理措施,防止污染扰民;
4.对废水、废渣不得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六、设立从事加工处理的企业和增加废油脂加工处理项目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市环保局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登记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就污染及防治污染情况作出说明。
七、市区县环保部门对废油脂排放、收集、加工处理的企业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坚决取缔那些没有污染防治能力,黑烟、异味严重,随意倾倒废水、废渣的废油脂加工点。
八、加强公众监督,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不按规定排放油脂和收集、加工、处理废油脂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规定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高度强律师 0531-898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