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t global username:我是否必须要通过公证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17:12:47
我的丈夫在婚前借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已经由我们共同偿还.我为了预防日后可能的纠纷,提出要进行房产公证,公证为共同财产.丈夫基本同意,但是,考虑到公证费用过高,丈夫认为只要我们自己以书面形式写个约定即可.试问,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之间的书面约定与公证过的约定究竟有什区别?我是否必须要通过公证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请专业律师回答.

公证不是确定财产权属的唯一手段,公民间的各种契约一样是有效的。你说的财产公证有点像婚前财产公证,一般公证机关只会进行形式上的公证。就是你和你的丈夫一同前往公证机关,带上房屋权属证明和银行还款账户的存折等。(如出现问题,公证机关可能会以提供材料不够翔实为由逃避责任)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房屋是登记商品,被登记在权属证明上的人是国家和法律承认的房屋所有人。一旦发生问题,没有被登记的人就很难举证。
在夫妻共同还款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个人建议您有两个办法:1、房产证写您的名字;2、保留好您用于分期缴纳房款的存折,定期到银行打印对账单并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最好是永远不需)。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不一,出证质量不齐,建议谨慎选择。

不一定非要公证啊!公证的公信力高点,还可以避免对方说什么是胁迫下写的、伪造的签名等耍赖的作法。但只要是他本人亲笔签名、按手印就可以生效。要写清楚房产的位置、房产证号码,说明是双方共同还了买房子的借款。房子就自然是共同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