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三环最新城市规划:公司不给上保险,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告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6:00:35
在公司有一年的时间,公司一直没有给上保险。现在公司找理由把我解雇了。其中一直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告这个公司。
我们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在北京注册的,但是在外地做项目。我是从去年的4月18日到今年的4月7日公司驻北京的销售部上班,现在他们找理由把我解雇了,只是口头通知被解雇。象这种情况,是不是很负责啊,能怎样来维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说这种情况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不受理的,有没有那一位法律专业认识能告诉我,我该怎么办?谢谢!!!

mljboss:

  你与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民法通则》第24、26、27、44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16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19日劳办发[1995]179号之规定。

  3。根据 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条款略)

  4。综合上述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你应于劳动纠纷6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县级)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可先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其不予给职工缴社会保险,个人收集部分相关的与单位切实存在劳动事实关系的证明,如工资条、工资卡、相关劳动协议等证据,到劳动局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强制原单位为个人补缴在职期间保险费用。但,要说明的是通过此途径是只能补缴保险的,个人若想得到保险的金额是不可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118号
招商局大厦七层 100022
电话:(8610)6566-9856
传真:(8610)6566-8078

你好,有以下两个方法:
第一,去当地的劳动局或者人事局举报
第二,通过法律的途径诉讼

有工资条,工资卡,也能证明你曾经在公司工作过!

就能告他们!

1、你从到那家公司上班起,你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订立。
2、你们没有签劳动合同,是你就职的公司的失误。
3、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举报。
4、万一不行,可能打市民热线,或者求助报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