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入民盟: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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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理事会
其前身为部长理事会,《欧洲联盟条约》上改为“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在欧盟中居于中枢地位。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欧洲联盟的各项基本政策,以确保基础条约的执行和履行。在实践中,理事会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它负责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指导欧洲联盟各个领域的工作和活动,制定欧洲联盟的方针、 政策和各种形式的法规; 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各成员国政府代表又分别代表各成员国维护本国利益。
2.欧洲理事会
又称首脑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组成。它是部长理事会的进一步发展,其职能是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方向,对政治合作及对与欧盟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针对欧盟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欧洲理事会的决议必须通过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才能生效。
3.欧盟委员会
这是欧盟的独立机关,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员组成。委员须有成员国公民身份,但以纯粹个人的资格接受任命,不听命于任何组织或成员国政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是否实施欧盟法进行监督;
(2)对必要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3)在指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并参与联盟立法;
(4)为实施理事会决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限,颁布法规。
4.欧洲议会
它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成员国政府或欧盟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它不是以各成员国的国家为单位,而是以横跨几个国家的政治集团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议事活动。在形式上,欧洲议会是欧盟最高议事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从其发展来看,其权力逐渐加强,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欧洲联盟还设有货币委员会、审计院等几十个机构从事专门性工作。《欧洲联盟条约》新设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与区域委员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1.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欧洲联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关税同盟。通过关税同盟,使各成员国调整立法,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消除成员国之间在相互商品贸易中的各种障碍,实现的所有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欧洲联盟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统一对外贸易法的基础。其特点是:以统一的欧洲联盟关税领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员国的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中的一切关税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实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外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中各成员国建立统一标准的关税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人员自由往来、劳务自由提供、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人员自由往来的制度在欧洲联盟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 欧洲联盟内部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本有:直接投资、不动产投资、汇回本国的利润、短期和中期商业信贷等。
2.欧洲联盟竞争法
竞争法是欧盟共同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十分广泛,从专利、商标到价格歧视、倾销乃至企业的合并与集中等。归纳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规定企业间任何影响到联盟内部贸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坏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个别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规定任何不正当地利用一种支配性地位和干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动都是禁止的。
(3)国家援助的禁止。 成员国援助或授权援助一个企业或一种商品的生产,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竞争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给予消费者个人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援助,用以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的援助。
3.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反倾销问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属于竞争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禁止成员国通过商品倾销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展和深入,欧盟反倾销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规定为基础、以理事会条例为主干的完整体系,主要针对第三方国家所实施的倾销行为,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根据有关条例,反倾销案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外国产品在欧洲联盟市场确有倾销事实;
(2)这种倾销给欧洲联盟工业造成损害;
(3)对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 包括农产品,但不包括服务贸易。
4.欧洲联盟公司法
欧盟公司法由欧盟基础条约的有关条款、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组成,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公司法是欧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到目前为止,欧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仍然是理论多于实践。
5.欧洲联盟对外缔约权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欧洲联盟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对外交往和缔结条约的权力。欧洲联盟的缔约权有两方面:
(1)明示缔约权: 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明确赋予欧洲联盟在一些特定事项上缔结条约的权力,包括为实施共同商业政策而缔结的关税和商业协定;同那些与某些成员国具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签订的联系关系协定;同联合国的组织、专门权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合作协定等。
(2)默示缔约权: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确立。
关于欧洲联盟的缔约权限,欧洲联盟拥有专属权限和共有权限,在欧洲联盟享有专属权限的领域,成员国不再有权缔结与欧洲联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权力明显或潜在发生冲突的条约。

三、司法制度

1.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根据欧盟基础条约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洲联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证在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律过程中的法律统一。
(1)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推选其中一人为院长,并由9名检察官(即公设律师、法律顾问或合法性代理人)协助工作, 下设1正2副3名书记官组成。法官和检察官任期6年,院长任期3年。
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计酬或不计酬的其他职业。检察官的工作独立于法官,他们不代表欧洲联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员国,只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见对法官具有重要影响。
(2)欧洲法院管辖权,包括:
①先予裁决的权力。先予裁决权指欧限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的解释、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或者其他机构的章程的解释问题进行裁决。这一程序适用于成员国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审理的涉及到欧盟法解释的案件。在此,欧洲法院行使的职能相当于宪法法院的职能。
②受理委员会或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事实进行审查,直至宣告违法行为的存在。
③受理对欧盟机构提起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应当事人请求,对欧盟机构的法令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欧盟法,从而在法律上制约欧盟各机构管理联盟的行政行为,欧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
④欧洲法院同样具有普通法院的职能,有权受理纯司法性质的案件。它有权审理非契约上的损害赔偿的纠纷,以及联盟机构与其雇员的雇佣契约上的纠纷。
2.诉讼程序
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应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书面程序。 这是由原告提出诉状开始的第一阶段。法院书记官将诉状及有关资料送达被告后,被告在一个月内应提出答辩。对此,双方可反驳和再答辩。然后书面程序结束。
(2)预先调查。 这一阶段,涉及到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由法院决定需要哪些证据。收到诉状后,法院院长即指定法官担任审判长,相应法庭负责审理,并同时指定检察官。法官着手审理,并进行必要的开庭、调查取证、鉴定等。全部调查取证完毕,院长决定下一程序开始的日期。
(3)口头程序。 相当于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由院长主持。审判长宣读报告后,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询问, 检察官宣读意见书。
(4)判决。判决由法官秘密评议后作出,以多数法官意见为准。判决当众宣读,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欧洲法院对其判决没有直接执行的权限;但由于欧盟法规定了有关成员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成员国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决基本上得到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