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职业化军官上下班:国际制裁有哪些制裁行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4 14:52:54
好象只有美国才有能力提出这个制裁,是不是??

国际制裁 是指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惩处。国际法
  上的制裁和国内法的制裁不同。国内法是依靠有组
  织的国家专政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实施的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国际上没有凌
  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但是这
  并不是说国际法没有强制力,只是制裁的方法和形式与
  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上的制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制,即由个
  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家,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压
  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并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
  单独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方法是
  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以及自卫等自助行为;
  也可以是在道义、政治和舆论方面,如对不法行为进行揭
  露、谴责;也可以在外交方面,如断绝外交关系;也可以在
  经济方面,如对不法行为国实行禁运、抵货;也可以是在
  军事方面,如进行武力自卫反击等。另一种是集体制裁,
  即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集
  体制裁作为国际法的一种制度,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开始形成的。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国际
  联盟会员国如果不顾盟约第12条、第13条或第15条的
  规定而从事战争,应视为对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的战争
  行为并应予以制裁。如其他会员国应与之断绝各种商业
  上或财政上的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的一
  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间的上述交往
  等。如上述制裁未能迫使违反盟约的国家放弃违反盟约
  的行为,国联行政院应向会员国建议组织和派遗军队以
  维护盟约,并可经出席行政院所有会员国的投票表决,开
  除违反盟约的会员国的会员国资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
  略行为的制裁问题,安理会应首先“断定任何和平之威
  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提出临时办
  法,要求会员国“遵行”。决定采取什么办法,如采取武力
  以外的办法,运用经济关系、铁道、海运、航空、邮电、无线
  电及其他交通工具有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的
  断绝,以实施其决议,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安理
  会如认为上述办法还不够时,还可采取必要的军事行为,
  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以
  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这种办法时,会员国应
  依特别协定供给必要的军队、协助以及便利,包括过境
  权。安理会关于国际部队的使用及统率问题由军事参谋
  团予以协助,军事参谋团由各常任理事国的参谋总长或
  其代表组成。安理会的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会员国应
  接受并执行。但常任理事国,即使是事端当事国,也可以
  行使否决权。
  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
  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包括关于
  制裁侵略的建议。联合国自1945年建立以来,在其制裁破
  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侵略行为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
  果。如1950年,对美国侵略朝鲜不但没有加以制裁,反而
  允许其假借联合国名义,为其侵略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又如1978年越南侵略柬埔寨和占据老挝,1979年苏联侵
  略阿富汗,以色列多次侵略阿拉伯国家等等,虽然在联合
  国大会上受到一定的道义上的谴责,但都没有受到联合
  国的坚决和有效的制裁。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情况不断
  变幻,不少国家提出要加强联合国、扩大联合国大会在维
  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能的主张,这个问题正在探
  索和讨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