腋窝多汗,汗液有异味:劳动法修改的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9 09: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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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首次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确立了劳动法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说是适应了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各项劳动制度的改革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1)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严格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2)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3)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为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劳动法》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这部《劳动法》至今已经10年了。《劳动法》实施的10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10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10年。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反映的是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且不成熟的状况,对超前性的内容只能作原则性规定。比如,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在工资报酬、劳动标准、工时休假、辞职及解雇条件等方面,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以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但是,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尚未受到普遍重视,在法律上也未占重要地位。

  10年来,国内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发生巨变,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化,并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现阶段乃至未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1)《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目前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新变化。目前,我国就业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03年底,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40%,达1亿多人。而目前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劳动法》要适应这种变化,作出调整。

  (2)《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形势。这包括:如何遏制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如何建立适应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

  (3)《劳动法》修改,要适应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方向。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进入我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引发了劳动标准的国际冲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劳动标准的国际化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劳动执法外,还必须在劳动标准调整上既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借鉴国际劳工做法,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标准。

  (4)《劳动法》修改,要适应处理好旧体制的遗留问题,实现制度顺利过渡的要求。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亟待规范。
  目前的《劳动法》存在六大欠缺

  (1)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劳动法》共有十三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内容不够充实。当时,为了这部法律能够尽快出台,采取了一些折衷的办法:能够写具体的,就具体地写,不能写具体的,就作原则性规定。例如,对“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只提出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操作时往往无法可依。

  (2)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如,总则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以致出现企业任意制定违法的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的情况。有的则是应该作出详细规定的,却没有具体规定。

  (3)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我国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制度,仅一章8条,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讼期过长问题等,都应在修订《劳动法》时给予解决。

  (4)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新规定出现矛盾。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好些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比如在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漠视职工安全卫生等违法行为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6)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
  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也没有像《婚姻法》、《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当前,修改完善《劳动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1)《劳动法》颁布以来,相关法律相继制定或修订以及大量的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为修订《劳动法》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立法经验。10年来,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动工公约已有20多个,并颁布了《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又先后颁布了大量劳动保障法规、规章和近千个政策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大量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

  (2)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践,为修改《劳动法》提供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3)经过多年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就业、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制度已基本形成,发展方向已经清晰。

  修订完善《劳动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这样的题目似乎有点过时了
其实劳动法的规定还是很泛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