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方法去臭狐:违反宪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9 05:52:18
一个或两个

一、宪法学案例分析:孙志刚案 

案情简介: 2001 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 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 年 3 月 17 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 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 无”人员进行甄别。

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 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 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 行核实, 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 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 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

3 月 18 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 月 19 日 晚至 3 月 20 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 206 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 士曾伟林、 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 206 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 和通报接班护士, 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 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 月 20 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 人员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 18 名被告 人受到法律制裁。 

二、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案情简介: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 市第八中学学生。在 1990 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 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 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 年 1 月 29 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 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6 万元 和精神损失 40 万元。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 3.5 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 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 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 年 8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 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2001 年 8 月 24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 道: “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 教育的基本权利, 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 名权的侵害; 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 48045 元及精神损害 赔偿 5 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 46 条、教育法第 9 条、第 81 条的规定。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 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 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三、法理学案例分析:延安黄碟案 

案情简介:2002 年 8 月 18 日晚 11 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 民警称接群众举报, 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 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 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 一边说, 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 VCD 机、电视 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 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 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 1000 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 月 21 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 事拘留了张某。

10 月 28 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 月 4 日,检察院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 月 5 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 月 6 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 并拌有精神障碍”;

12 月 5 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 月 31 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 偿张某 29137 元; 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 处分有关责任人。

扩展资料:

一、宪法介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三、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四、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五、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六、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七、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孙志刚事件

百度百科:齐玉苓案

人民网:“夫妻看黄碟”风波全记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破坏自然资源案:

1、案例:毛甲,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毛乙,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卞某,男,14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2、毛甲、毛乙、卞某三个人于1982年11月某日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于是用藤条将熊猫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由于小熊猫被三个人打昏,捆梆不得法,致使小熊猫在半路上就死了。三个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父母,父母将熊猫皮剥掉,肉煮吃了。

3、评析: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毛乙、毛甲、卞某三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属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以下违宪案例:

一、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1、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2、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1、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

2、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3、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三、破坏民族团结案:

1、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2、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

3、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四、破坏自然资源案:

1、案例:毛甲,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毛乙,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卞某,男,14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2、毛甲、毛乙、卞某三个人于1982年11月某日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于是用藤条将熊猫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由于小熊猫被三个人打昏,捆梆不得法,致使小熊猫在半路上就死了。三个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父母,父母将熊猫皮剥掉,肉煮吃了。

3、评析: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毛乙、毛甲、卞某三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属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五、女会计投江自杀案:

1、案例:江南二月的一个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个瘦弱的姑娘正在江边徘徊着,当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时候,她终于狠了狠心,一头扎向江中??。“机构厂会计小陈自杀了”的消息震动了整个县城。人们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问:这个正值妙龄的姑娘,为什么要走上绝路呢?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2、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陈向厂里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他的经济问题,就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小陈进行种种报复,造成了小陈被迫自杀的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扩展资料:

一、宪法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破坏民族团结案

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两面三刀个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破坏自然资源案

案例:毛甲,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乙,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卞某,男,14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甲、毛乙、卞某三个人于1982年11月某日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人不顾一切的去追扑,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于是用藤条将熊猫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由于小熊猫被三个人打昏,捆梆不得法,致使小熊猫在半路上就死了。三个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父母,父母将熊猫皮剥掉,肉煮吃了。

评析: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毛乙、毛甲、卞某三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属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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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宪法在我国的作用下面的案件是违反宪?主题的立法精神没搞明白·那是刑事案有法可依件,宪法37条之规定人权自由很清楚·但是公安治安条例行政拘留·公然违反宪法一切立法监督机构·视而不见宪法谁来维护?立法监督机构不作为·谁来管?这是严重践踏宪法的行为·所以宪法只是摆设丝毫保护不了人民不被侵犯·国家的尊严·宪法的权威在哪?没有执法者保护宪法所以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