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肺癌的最好的医院:谁知道合理避税的知识,多谢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19:25:15
老板很注重这方面的知识。我是刚任职很无奈请高手指点。

逃税是违法的,但避税则有所不同。避税是透过税务计划合法地减少税负。有效的税务计划可令纳税人节省金钱以作其他用途,以下介绍一些常用的HR避税策略。

  减轻利得税的策略

  由公司承担个人支出可减税

  这种增加开支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公司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公司须证明支出不是税例第十七条所指的私人家庭支出。所以应做妥雇佣合约、董事服务合约,以证明该等支出为公司必须承担的支出,以赚取课税收入。

  薪俸税较利得税低

  由於薪俸税可扣减免税额,而扣除免税额后的首$97,500的税率均少於15.5%,因此,缴付薪俸税较缴付利得税有利。但之后的税率为18.5%,比利得税高,因此缴付利得税便较为有利了。

  减轻薪俸税的策略

  一、雇主提供住所

  根据税务条例,由雇主供给免费的或低於市值的住所,只徵收总收入的10%作为应评租值。若雇主提供酒店、旅馆或宿舍作寓所,而不多於两间房间,则以8%计算。若是一间房间的寓所,则以4%计算。

  如果市值租金高於薪金收入的10%,雇员可在受聘时与雇主协议,由雇主支付寓所租金,而薪金则作出适当调低。对雇主而言,薪支负担不变,但雇员可因此而减低薪俸税的负担。

  二、转售股票认购权

  根据税务条例,任何人士在职位上或受雇中获得公司股票认购权,并在行使、买卖或转让该权利时获取利益,是需要缴纳薪俸税的。该利润是以在行使该权利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认购权的成本及行使时的认购价计算,或在以转让时所得的报酬减去认购权的成本计算。

  雇员可在行使该权利前,以低价将该权利转让与亲友,然后由该人行使该权利以助减低税额。

  三、雇主提供员工福利及设施

  由雇主提供的雇员福利,除非能转化为现金值,否则不会被视为课税入息。根据税务条例,只有上述的房屋津贴、旅游津贴及股票认购权及一些可变为现金的福利如礼券才能豁免徵税。

  因此雇主可尽量提供服务给雇员,即提高雇员福利设施,而不大幅加薪使员工多缴税款。一般免税的福利为:

  由雇主提供免费膳食,但必须不是可转售的餐券;

  由雇主提供车辆与雇员使用,但不可再租予他人使用;

  由雇主安排提供免费医疗福利;

  使用雇主拥有的家俱和住宅设备;

  使用雇主所聘用的佣工;

  使用由雇主所缔结合约提供予雇员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雇主可为员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予员工的子女。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大多是采用企业代扣的方式,因此探讨这个问题好像必须从企业的角度来谈。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如果是从企业的角度,现在常用的避税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
1、部分月薪采用税前列支方式,即所谓的报销额度,但受到费用项目的限制。
2、利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计税政策,例如购房退税,有的税务机关对当月的第二次薪酬采用统一税率,如20%,这也是不少高收入者籍以避税的办法。
3、企业想方设法挤入“高新企业”的圈子。
4、部分月薪采用补充保险的方式支付(但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特别是商业保险的管理越来越严)。
5、通过免税收入支付薪酬,例如国债承销利息收入等。
6、对于集中支付的薪酬(例如年终奖金),采用分次入帐的做法(仍采用一次支付,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总之,要么不从“工资”费用科目中列支;要么虽从该项目列支但依据相应政策法规就低税率或者完全豁免所得税。
其实方法相信还有很多,希望大家继续探讨此类问题。

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尽可能的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来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最佳组合,从而达到纳税成本的最小化。合理避税的原则:
一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就是偷税.
二是在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模式,合理避税总原则虽然都是一样的,就是在合法的规定内,尽可能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具体到每个企业要根据自己不同的生产模式、工艺流程、原料供应、销售模式等来确定不一样的生产模式;
因此,每个企业最好要根据自己的企业模式来确定自己的生产合理避税方法。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选择不一样的企业类型,可以获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最简单的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模式。内资生产企业无企业所得税减免,而外资生产性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五年优惠。
选择不一样的生产模式,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电脑硬件和软件,有软件生产证书。但软硬件一直未分开核算,因此也无法享受软件产品超过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通过将软硬件的分开核算,就可以享受到软件产品的优惠注册了。
选择不一样的分配模式,比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凡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的,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如A公司是一家内地的大型企业,2004年税前利润为400万元,适用税率33%,应纳所得税132万元;A公司2001年该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设立了一家公司——B公司,2004年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适用税率为15%,应纳所得税45万元。A公司做为投资方,其适用税率33%比B公司15%要高,因此如果A公司从B公司分回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就要按税法规定以33%的税率补缴所得税,则A公司共应缴纳所得税186万元,AB公司合计要交231万元,但如果B公司不向A公司分配利润,那A公司就不需补缴所得税。计算结果是如果不B公司不分配利润,AB公司只需缴所得税177万元。二者相差54万元。
总之,总的避税原则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具体到每个企业要根据自己不同的类型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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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好啊,希望有更多的高手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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