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耐磨锤头厂家:是否该认定是受贿i?我的理解对不对?谢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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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B商场属该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2000年与该办事处签订了工程改造合同(有独立法人)。2003年,B商场准备营业楼扩建,对外进行工程招标。事件1中的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想承揽该工程,该建筑公司总经理黄某找到B商场法人邱某,说出了自己的意图。邱某说,让黄某去找办事处领导。黄某找到(事件1中)办事处刘某,言名了自己想揽此工程的想法。都是办事处的下级单位,刘某碍于情面,于是给B商场法人邱某打了个电话,只是说:此工程招标,能不能让A公司参与一下?邱某随后便给A公司发放了招标通知书。后来A公司中标。事后,黄某找到刘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现金4万元,刘某虽推辞,但最后还是予以接受。问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我认为不够成。理由如下:
1:A公司能否中标,与市招投标办有关,不属刘某职权范围,因此385条是不适用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即斡旋受赂或间接受贿(第388条)。实际上,邱某接到刘某电话后,只是给A公司发了通知书,并没有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而任何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都可以参与招标,A公司竞标中标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是凭着自己的实力中标的,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办事处刘某同招标办进行了“周旋”;而邱某向A公司发放通知书的行为,也是正常的行为。因此,此案中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合法的,虽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联系,但仅仅是联系,认定的证据不足。
3:A公司因为是通过正当程序中标,所以,属于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刘某不构成受贿。
请各位高人充分认识案件中的特殊性,给与详细解答。谢谢!!

行贿受贿,是说在招标前是否双方有行贿和受贿的意思表示。若没交付现金,只是口头约定,事成之后给4万元,也属于受贿。若在招投标之前没有任何口头约定或直接交付现金,实物的情形。就不算是受贿。
你所说的上述案例,要看在黄某在招投标之前是否与刘某约定事成之后给他4万元。如果没有则不属于,如果有,那就是。斡旋受赂或间接受贿也属于行贿受贿的一种。而且中国人这个人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你怎么知道刘某与邱某之间就没什么其他的关系呢?你又怎么能证明刘某在A公司中标中没有起什么作用呢?
但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刘某确实是不能构成犯罪。但你的分析不完全正确。

现在国家的人受贿实在是罪大恶极
有的小老百姓都快吃不上饭了

你的认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