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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13: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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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的,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1、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从事生产、经营,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及涉外税收的纳税人,都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企业无上列应税义务的,国税部门不需办理登记,只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临时经营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要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
  A、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依法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证明;
  (6)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及二寸照片三张;
  (7) 外地来本市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住址证明材料;
  (8) 财务负责人会计职称证书复印件;
  (9) 办税人员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供复印件;
  (10)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房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不需要验资的除外)
  (12)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3) 纳税人公章;
  (14) 纳税人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2、4、5、6、7、8、9、10、12、13外;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担保责任书》和《资产证明书》;
  (15)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B、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⑴、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出示相应证件和资料:
  ⑵、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⑶、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C、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⑴、企业或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⑵、企业名称按企业全称填写。
  ⑶、住所、生产经营地。应按纳税人详细地址填写。
  ⑷、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核定的经济成份填写;核算方式有独立核算、联营、分支机构。隶属关系一栏填写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全称。
  ⑸、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方式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代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等填写。
  ⑹、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⑺、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登记;从业人数按在册人数填写。
  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⑼、受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字号、代理机构地址等。
  ⑽、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是总机构的,还应登记境内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财务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还应登记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果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向原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⑵更换法人代表;
  ⑶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生产经营地址(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
  ⑷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⑸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期限和办理开业登记一样,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

  B、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般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⑴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⑵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⑶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⑷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等)原件;
  ⑸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C、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⑴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⑵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后,应按照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改变纳 税人名称、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则应缴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国税机关打印核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停复业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向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A、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
  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实行定期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需暂停营业的纳税人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B、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程序
  ⑴提出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停业申请书。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给《停业申请审批表》。
  ⑵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后,应如实填写,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⑶结清税务事项。纳税人在报送《停业申请审批表》同时,应缴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⑷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后,一般5日内即可审核完毕,并封存有关单证,向纳税人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纳税人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后方可停业。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C、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封存的税务证件后就可恢复营业。

  4、注销税务登记

  A、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B、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⑴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发生应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⑵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如实填报。 结清税务事项。纳税人在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 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注销全部纳税事项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作为纳税人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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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资税务登记

  (一)、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对象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即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4、 当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1) 营业执照;
  (2) 批准证书;
  (3) 合同文本;
  (4) 章程文本、协议书、外经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5)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委任书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8) 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证明;
  (9) 房产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10) 总机构营业热照、批准证书;
  (11) 验资报告及其他资料。
  其中:
  1、 合资、合作企业须报送1、2、3、4、5、6、7、8、9、11
  2、 独资企业须报送:1、2、4、5、6、7、8、9、11
  3、 分支机构须报送:1、5、7、8、9、10

  (三)、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6、合资单位、合营期限,合同批准机构;
  7、主要原料来源、主要设备机械;
  8、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10、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
  11、填写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四)、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受理。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述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审核。税务机关收到业主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证及其副本。

  (五)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相应改变原登记内容,对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换发。
  (1)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类型、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
  (2)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工商变更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经委批准证书及批复、公司变更合同及章程、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关证件。

  (六)涉外企业注销登记
  (1) 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经营地址迁移或经济性质改变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 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经济性质变动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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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证的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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