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涂料公司:关于"一国两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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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是:(1)“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是中国的主体。大陆这个主体,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

(3)实行“一国两制”。在统一的中国境内,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相互支援、共同发展。

(4)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宪法规定在台、港、澳设置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除在外交和国防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如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独立的财政预算,中国政府不征税;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特别行政区人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以及外国人和侨胞的私人财产等,均予以法律保护;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5)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的方针,在一个中国内,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至少五十年不变。这是稳定台、港、澳地区人心,保持台、港、澳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为了下个世纪五十年内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需要。

理解:“一国两制”是中国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的最佳方案。因为:第一,它符合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实际,符合中华民族盼望实现祖国统一的共同愿望。香港、澳门、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实行了资本主义制度,并与大陆长期相分离。但是社会制度的不同和港、澳、台地区人民在长期的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思想、道德、意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并没有割断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血溶于水”的亲情。因此,实现祖国统一,是民心所向,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第二,“一国两制”的构想符合大陆和港澳台经济共同发展的要求。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保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这既能保持双方经济发展的稳定,又能为各自的发展提供更为宽广的空间。

第三,“一国两制”充分照顾美国、英国、葡萄牙及其他一些国家在这些地区的利益。香港被英国统治了一个半世纪,英国在香港拥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同时香港又是国际金融中心,美国、 日本、西欧等在那里有大量的投资。澳门的问题也与香港类似。实行“一国两制”,台、港、澳高度自治,繁荣稳定,也就保证了这些国家、地区的利益。

第四,“一国两制”不仅考虑了港、澳、台的历史和现实,更考虑了大陆地区的现实。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国两制”的主体。不考虑这个主体,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谁能够制定这样的政策?没有哪个人有这个胆识,哪一个党派都不行。……这个胆略是要有基础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所以,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解决国内发展问题的根本保证,也是解决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综上所述,以“一国两制”方案统一中国,即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照顾了有关国家在港、澳、台的利益,充分尊重港、澳、台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人民习惯于资本主义生活方式这一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利于该地区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居民安居乐业。因而是一条损失最小、最得人心的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

一、国家“主权统一”原则奠定了“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原则基础。

追求国家统一一直是中西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综观我国的历史虽然历经无数次的分裂与战乱,但按照孔子的“修齐治平”的政治文化精神,分裂内乱始终是暂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目标、指向和主流。西方关于统一的政治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国家篇》和《法律篇》,他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对内保民安民、对外御敌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和谐统一是国家的正义原则之一,这种整体主义的国家观念在黑格尔那里发展成为一种整体主义的国家崇拜。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署标志着近代西欧民族国家体系的正式诞生,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国家主权原则。16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让-布丹系统阐述了国家的起源和基本特征,第一次在西方哲学史上提出和使用了主权概念来界定国家性质,为近代西方国家主权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强调:在任何时间内产生的权力都是有限的、暂时的,而主权是永恒的、不被授予的,不会随时空的改变而变化,不仅如此,权力可以移交,政府可以让渡,但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是绝对的,它凌驾于法律和各种相对的权力之上。这体现了布丹的国家整体至上的思想。

在布丹之后,格劳秀斯从国际法的角度、托马斯-霍布斯从社会契约和国家集体人格的角度,卢梭从人民主权和“公意”的角度等方面进一步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作了完整的说明:国家在法律上平等;各国拥有对内的主权权力;国家的人格和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均应受到尊重;国家必须在国际法方面忠实地履行其国际义务。应当说,主权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维护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国际公认的基本法理依据。[1]

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原则基础正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主权统一”原则。邓小平一直坚持“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2]“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国家主权统一不可分割,国家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3]我们在主观上力求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只要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权利都可以讨论。但是如果有任何情况伤害到国家主权或破坏国家主权统一,中央政府保留包括战争手段、武力统一在内的神圣权利。

同时,“一国两制”构想又发展了“主权统一”原则。自从“主权统一论”创立并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实行以来,主权统一一般都在一种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存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情况下,在保留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主权统一,这是对“主权统一”理论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奠定了“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认识基础。

1.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模式的理论为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了认识基础和理论创新的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结构模式大体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国家模式的特点是:中央政府是国家的唯一代表,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4];联邦制国家模式的特点是:联邦中央政府和各成员邦政府的权力范围都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加盟的邦都有它特别的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都有它特别的法院组织”[5]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成员邦让与的。

邓小平在继承这一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构想,把联邦制国家模式的某些特点融入单一制国家模式,如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终审权、财政独立等权力,使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兼有联邦制的某些特点,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模式。

2.马克思关于在统一的共和国内保证地方自治权的思想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支持。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对国家问题提出了要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的观点。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指出,要“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6]。同时,列宁也指出:“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7]

“一国两制”构想提出香港、澳门、台湾是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二者对比可以看到,“一国两制”构想中这些思想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思想和在统一的共和国内保证地方自治权思想的具体实践与运用。

3.“一国两制”构想具体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有效发挥了国家作用,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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