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刀图片:用我所有的分数问个超“变态”的法律问题(关乎人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2:17:41
周末,公园的游人很多,一儿童不慎落入水中,情况危急,一男子抓住湖边一个大树的树枝,另一手伸向落水儿童,想把落水儿童解救上来,不料,树枝折断,该男子也落入水中,正好砸在落水儿童的身上,直接导致该名儿童溺水身亡。

事后,该名儿童的家长伤心不已,因为是该名男子导致自己的孩子死亡,所以要状告该名男子

该名男子认为自己的本意是要解救该名落水儿童,树枝折断,导致意外发生,自己并没有做出任何可能直接导致该名儿童死亡的行为,而且本意是为了要救人,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名男子有责任吗?

如果没有,(充分的)那么理由是什么?

如果有,为什么有责任?有什么责任?那应该怎么算?为什么有责任?有什么责任?伤害罪?过失杀人?

或者应该怪公园的管理部门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游人的安全?

因为本人对此问题的性质模糊不清,所以请尽量解析的越全面越好,谢谢。

要构成犯罪,首先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刑法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本案中看,行为人主观上肯定不存在希望(直接)和放任(间接)的故意,对于幼儿死亡的结果行为人持反对态度。

所以,行为人只可能存在过失。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树枝可能承受不了两个人的重量,但还是过于自信实施了导致儿童死亡的危害结果的行为。或应当知道树枝不能承受,却疏忽大意实施了导致儿童死亡危害结果的行为。

这里有一个焦点问题是,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实施这样的救助,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拯救儿童,如果没有,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正确的,不存在过失,因为,如果行为人不实施这样方式的救援,儿童就连生存的希望都没有。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不可归责的。

但是,如果当时有更好的方式救人,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存在过失了。

行为人并没有救助儿童的法律义务,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后,却产生了一个先行为的义务,这个先行为救助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这时的救助行为必须是一个符合其年龄、同样知识水平正常人能够实施的行为,就是说另外一个正常人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注意到该行为的危害结果。

如果这样的危害结果是正常人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无法预知的,那么,即使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行为人也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这样的救助行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见义勇为也包括在内。

从民法的角度,这样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的行为。就是行为人并没有义务,但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

这样的行为由于具有阻却危害性,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的,所以,即使造成损害,如果没有严重的过失,一般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从现场的描述上看,除非那根树枝明显很细不可能承受两个人的重量,作为一个正常人不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救人,否则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还有一个条件是这种救助方式是现场情况看来最快也是最安全的救助方式。如果现场有船等其他安全的方式救人,而且幼儿还不致于马上溺水死亡。那么行为人有可能存在明显的过失。如果是过失,那么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民事角度分析,无因管理人和有偿或有义务管理人的注意要求是不一样的:有偿或有义务管理人由于存在义务,所以注意的内容是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必须与管理自己的事务相同的注意承担。而无因管理人由于并不存在义务,是一种利他行为,所以,只能要求其具有与正常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是说,只有无因管理人连正常人都应当预见到的危险,都没有预见或预见了却过于自信,那么才构成重大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必须对树枝的粗细,现场的其他情况进行完整的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还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凭几句描述,就武断地说有罪还是无罪,有民事责任还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行为主体、甚至在不同的天气下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任何一个法官都不能仅仅凭几句描述就判断一个人罪与非罪。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还有,法律用语十分严谨,不能把过失与杀人连在一起使用,法律上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也不应当有所谓的“过失杀人”罪。这是文理和法理不通的人才使用的用语,楼上的同学如果是学法学的,一定要非常注意自己的法律用语,否则会出笑话的。。。。。所有刑法法条中使用致人死亡的,一定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而不是故意。如强奸罪的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指的一定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就是数罪,而不是一罪。

您谈到的“树枝折断,该男子也落入水中,正好砸在落水儿童的身上,直接导致该名儿童溺水身亡。”作为事实:我认为,危害后果应当与男子落水甚至砸在落水儿童的身上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儿童的死亡应当是溺水身亡。
但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确实存在的话,男子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了,因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男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湖边一个大树的树枝不能承重,而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
他一大人,即使在危急情况下也应该能够判断出一树枝经不起俩人吧~他能够预见而又没有预见。。。唉。。。

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这不构成犯罪,因为那个男人本意是想救那小孩,但因为发生了意外事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条例能说他犯罪或说他有责任

回答者:法学院法老周捷的回答
分析透彻,条理清晰,一百分不给他天理不容.哈哈

伤害罪?过失杀人?

都不可能的。因为男子主观上是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我认为。树枝折断是意外来的,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当时男子知道树枝是很轻易就能折断的,那他主观上就是有过失的。应该只负次要的民事责任吧。
该公园的管理部门有设置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游人的安全的义务,应该负相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