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柄连杆和曲柄摇杆:西周时的借贷契约称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9 03:54:40

西周的契约制度

契约在西周称为“书契”、“质剂”、“傅别”、“判书”等,已经普遍运用并形成制度。契约的订立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其性质又可以分为交换、买卖、借贷、租赁、保管等项。主要表现为:

1、买卖契约。《周礼》规定,“听买卖为质剂”。“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质是长券,适用于买卖大件物品,如牛、马等;剂是短券,适用于买卖小件珍贵物品,如珍宝、武器等。

2、借贷契约。《周礼》规定,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指借贷所产生的债务,可见西周时已有债的概念。这一规定是指凡因借贷债务纠纷而要求官府处理的,必须持原来订立的“判书”才能受理。判书,即将写有借贷文字的竹(木)简劈为两半,双方各执其半,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不仅如此,据《周礼》记载,重要的接待契约还留有副本,交“太史”收藏,一旦出现纠纷,可取出验证。对“不信者,刑之”,即将赖账不还或借机敲诈者处以刑罚。

西周的契约制度

契约在西周称为“书契”、“质剂”、“傅别”、“判书”等,已经普遍运用并形成制度。契约的订立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其性质又可以分为交换、买卖、借贷、租赁、保管等项。主要表现为:

1、买卖契约。《周礼》规定,“听买卖为质剂”。“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质是长券,适用于买卖大件物品,如牛、马等;剂是短券,适用于买卖小件珍贵物品,如珍宝、武器等。

2、借贷契约。《周礼》规定,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指借贷所产生的债务,可见西周时已有债的概念。这一规定是指凡因借贷债务纠纷而要求官府处理的,必须持原来订立的“判书”才能受理。判书,即将写有借贷文字的竹(木)简劈为两半,双方各执其半,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不仅如此,据《周礼》记载,重要的接待契约还留有副本,交“太史”收藏,一旦出现纠纷,可取出验证。对“不信者,刑之”,即将赖账不还或借机敲诈者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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