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分红:非旧伤复发的残疾军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9:59:58
近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情况。残疾军人张某现在在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在部队是胸部受伤,现因手指疼痛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请问:非旧伤复发的残疾军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国务院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国务院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残疾军人认为,他们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理由是: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2、两部《条例》均由国务院发布,效力相当,现《条例》之间相互矛盾,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以“后法”即《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准。
我们认为,非旧伤复发的残疾军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1、《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才能视同工伤处理,明确界定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必须是“旧伤复发”,并且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立法目的,该《条例》主要是从保障残疾军人利益出发,以防止只重视工伤职工待遇,不重视残疾军人福利待遇问题的出现。根据该《条例》的有关释义,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也就是说,残疾军人治疗非伤口引发的疾病,与其他普通职工一样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加以解决,并不享受任何特殊的待遇。
到底哪一种意见正确呢?

与其他普通职工一样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加以解决,并不享受任何特殊的待遇。

手指疼痛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在部队造成得?如果在部队造成,应该回部队解决。如参加工作后造成,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非工伤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1.原来是伤残军人吗?
2.如果是,那么伤害部位是?
3.手指疼痛是何原因?
4.如果不是伤害部位,那么只能走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