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晋江市舒乐美鞋塑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篁村万通鞋业制品厂侵犯商标权案舒乐美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1:31:00
1994年11月,原告晋江市舒乐美鞋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乐美公司)以被告东莞市篁村万通鞋业制品厂(以下简称万通鞋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通鞋厂停止侵权,赔偿名誉及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爱乐"商标的注册人为福建省晋江市陈棣沟西皮革制品厂(以下简称陈墩棣沟皮革厂),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1年3月至2001年3月。该商标由椭圆型外框内的A型花瓣图案、爱乐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1991年3月31日,原告舒乐美公司与陈棣沟皮革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陈棣沟皮革厂许可舒乐美公司独占使用“爱乐”商标,并保证不与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舒乐美公司有权就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起诉等。此后,舒乐美公司即在自己生产的女式皮鞋上将含有该商标A型花瓣的图案作为装潢标志使用。该标志由AiLe字样和交叉的橄榄枝所构成的圆环、圆环的A型花瓣图案组成。1994年,被告通鞋厂在其于北京市销售的女式皮鞋上,使用了与舒乐美公司的皮鞋相仿的装潢标志。该标志的大小、形状、安装位置均与舒乐美公司的相同,仅将原标识中的AiLe字样换为Dage字样。其中“爱乐”商标所特有的A型花瓣图案在标志中占有较突出的位置。万通鞋厂所销售的皮鞋式样也与舒乐美公司的相同。该鞋系经万通鞋厂授权的销售代理人从批发市场购得后,贴上万通鞋厂的厂名及使用该厂的鞋盒,以万通鞋厂的名义在某商场销售的。万通鞋厂虽知道其销售代理人的上述行为,但未进行制止。该鞋在批发市场的销售价格为每双40元。此类皮鞋在商场的进货价格约为70元。万通鞋厂于1994年在本市销售皮鞋约5万双。万通鞋厂未就该鞋的销售数量、盈利情况予以举证和说明。
请问:1、舒乐美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2、舒乐美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