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开60服务器:为什么中国在1950年要抗美援朝,朝鲜和韩国有什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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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国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自1949年11月成立以来,至今(2004年)已走过了55年的时光。按照孔子的说法,一个人应当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须知天命。已过“知天命”之年的中国最高法院是否知悉自己的天命,我们尚不得而知,也无从揣测。但是,55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是什么,或者干脆说,它的“天命”是什么?对于一个旁观的研究者来说,却是一个值得关注也可以从学理上加以探究的问题。

为了对这个问题有所揭示,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对中国最高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作一个实证的考察。我们采用的主要素材,是中国最高法院历年所作的工作报告。

历史上留下来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作为一种文本,所包含的基本信息可以概括为:“我们(中国最高法院)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将要做什么”。由于这些工作报告都是直接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且有待于后者的批准和认可。出于这个方面以及其他多方面的考虑,按照常理,最高法院会竭力将自己主要的成就或“最闪光”的地方,都写进这些工作报告中。因此,工作报告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最高法院的“工作业绩”。从这些最高法院“自述”的工作业绩与工作成就中,我们可以有效地解读55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

依照1949年共同纲领特别是1954年宪法形成的政制,这些工作报告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表最高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1954年以前是面向政协全国会议)。由于全国人大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因此,这些报告也可以视为最高法院面对全国人民作出的。作为一种针对社会公众的文本,这些工作报告一般都刊载于报告宣读数天或十几天之后的人民日报等重要媒体。[①]在互联网上,“中国法官”网站的主页辟有一个专门的栏目就叫“法院报告”,其中收集了自1950年至2004年之间的中国最高法院工作报告。[②]这一系列内容翔实的工作报告,构成了本文立论与分析的基本素材。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最高法院1979年之后的工作报告连续不断,但在酥?埃?蚴倍鲜毙?R虼耍?疚氖占?降哪攴菥椭挥校?950年、1951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59年、1960年、1963年、1964年,再加上1979年以后的26份,共计35份“报告”。

从时间维度来看,在这35份工作报告中,面向第一届政协全国会议的共有两份,报告人都是沈钧儒院长。面向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共有3份,报告人是董必武院长。面向第二届全国人大的共有三份,但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这三份报告各具特色,其中,第一份由高克林副院长1959年作出,第二份由谢觉哉院长1960年作出,第三份由谢觉哉院长与检察院张鼎丞院长(当时叫院长而不是现在的检察长)联合作出,被称为联合报告。再往后,面向第三届全国人大的只有一份,由谢觉哉院长1964年作出。没有找到1965年至1978年之间的工作报告。原因是,“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各级人大就被迫停止了工作。从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改期召开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一次会议,仅仅保留了一个名义,完全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③]迁延至1978年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才得以召开。在1978-2004年期间,全国人大总共经历了第五、六、七、八、九、十届。其中,第五届全国人大产生的江华院长、第六届全国人大产生的郑天翔院长、第七届与第八届全国人大产生的任建新院长、第九届与第十届全国人大产生的肖扬院长,每年都向全国人大作了例行的工作报告。

如果要将35份工作报告中记载的与中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有关的信息都全部整理出来,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但那样会使本文的叙述过于琐碎,甚至会淹没应当突显的文章主题。考虑到最高法院院长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一样,都是五年。在时间维度上,五年(一届)恰好构成了一个不长不短的时间段落。特别是在1979年以后,每一任院长在新一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上,都有一个“卸任”性质的工作报告,这种报告,一般都要对最高法院“五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这种关于“五年工作”的报告见之于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这五份工作报告为我们理解中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提供了更加紧凑、密集的信息。因此,下文将尝试着以“届”作为一个基本的时间单位,借以从历史变迁的角度考察中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为了对历史变迁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我们根据最高法院历年来的工作报告,整理出以下附表。需要说明的是,(1)附表中关于不同时代的“政治背景”,基本上都是借用工作报告中的措辞或表达方式;(2)附表中关于“主要工作”或“主要工作任务”,也是按照工作报告中分列的“一级标题”整理出来的,换言之,某个时间段里,最高法院做了几项“工作”,各项“工作”之间,谁主谁次,重要程度如何排序,等等之类的问题,都严格根据工作报告文本,并非本文作者判断取舍的结果。

附表:中国最高法院55年来的主要工作(1950-2004)(由于程序问题,以下表格无法复制,请读者注意--本站注)

年份及报告人
工作报告中记载的政治背景
工作报告中记载的主要工作或主要工作任务
备注

1950-1951年,

沈钧儒院长
1.新中国全面建设的局面;

2.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
1.镇压反革命和反动阶级的反抗;

2.巩固人民内部的团结,调整人民内部的关系。
一届政协

(二、三次会议)

1955-1957年,

董必武院长
1.保障实现五年计划;

2.肃清反革命分子;

3.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1.锋芒指向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同一切阻碍建设的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斗争;

2.解决民事纠纷,利于生产与团结;

3.人民内部矛盾不要混同于敌我矛盾。
一届人大(二、三、四次会议)

1959-1963年,

其中,1959年是高克林副院长,1960年、1963年是谢觉哉院长
1.两条道路的斗争(1959年);

2.特赦罪犯(1960年);

3.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五反运动(1963年)
1.1959年: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处理申诉;贯彻法院组织法;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审判工作;

2.1960年:对罪犯实行特赦,显示了党的政策的伟大成功;

3.1963年: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反运动采取的方法来处理案件
二届人大(一、三、四次会议,其中,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与最高检察院张鼎丞联合作出)

1964年,

谢觉哉院长
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
1.同犯罪分子作了坚决的斗争,多次打退了敌人的猖狂进攻。审理了大批民事案件,解决了人民内部纠纷,加强了人民群众的内部团结;

2.向反动势力实行专政,阶级斗争,以阶级观点处理民事案件
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1979-1983年,

江华院长
1.粉碎“四人帮”;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以法治国;走上依法办案的正常轨道;

3.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4.修改宪法;

5.现代化经济建设
1.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司法的罪行;

2.复查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

3.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

4.惩办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5.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

6.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

7.审判经济案件,维护经济秩序;

8.改革法院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从五届人大二次议会至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1984-1988年,

郑天翔院长
1.严打;

2.经济体制改革
1.刑事审判,注重了一个“准”字,严打;

2.民事审判;

3.经济审判;

4.落实政策与处理申诉信访;

5.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从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到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1988-1993年,

任建新院长
1.初级阶段理论;

2.治理整顿,深化改革;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秩序;

2.经济审判和海事审查;

3.民事审判;

4.行政审判,从无到有,初步打开局面;

5.涉外、涉台案件的审判;

6.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从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到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1994-1998年,

任建新院长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2.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3.公正审理经济案件;

4.妥善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5.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6.加强审判监督;

7.法院改革与队伍建设
从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到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1999-2003年,

肖扬院长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
1.审判和执行工作;

2.法院改革;

3.队伍建设
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到十届人大一次会议

2004年,肖扬院长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
1.履行审判职责;
2.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3.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4.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

5.积极稳妥推进法院改革;

6.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为了使本文的主题更加清晰,我们还必须先行辨析两个概念:最高法院的业务工作与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记载的只是它的业务工作,即它实际做了什么。至于功能一词,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据考,第一次系统地建构功能概念的学者是迪尔凯姆,1895年,他在论述社会学方法的规则时就提醒我们,要注意将事物的存在原因与事物的功能区别开来。[④]迪尔凯姆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功能”就是这个制度与社会机体的要求相合拍。对于迪尔凯姆的这种界定,人类学功能学派的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布朗进行了修正,他将功能、结构与过程三个要素联系起来,提出了一个更简捷的定义:“功能是指局部活动对整体活动所作的贡献。这种局部活动是整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⑤]

从拉德克利夫-布朗阐释的功能概念出发,我们可以依样画葫芦,将“中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理解为:中国最高法院作为一个“局部”,它的政治活动对于“整体”的政治活动所作的贡献。

但是,仍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首先,在功能一词之前加上一个修饰性的“政治”,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政治活动?什么又是政治功能?我们的简要的回答是,政治活动的核心和目标就在于把个体的人组织起来,实现个体的组织化;政治功能,就是在实现个体的组织化活动中所作的贡献。

其次,如果说中国最高法院的活动是“局部”活动,那么,“整体”指的又是什么呢?根据中国最高法院所置身于其中的政治背景,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整体”。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它是一个“整体”或“整体性的活动”,最高法院的活动就是这个整体性活动中的一个局部。第二个层次是“全国法院与全国法官的活动”,或“全国法院系统的活动”,这也是一个整体,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机构,只是全国数千家法院组成的法院系统的一个局部。第三个层次是“国家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最高法院的活动也只是其中的一个局部性的活动。下文的分析将表明,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对于这三种语境下的“整体”活动,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中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就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下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年来的工作报告,考察中国最高法院到底做了一些什么样的“工作”,“工作”的重心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背后的社会根源。这是一个事实整理的过程,以这样的事实作为基础,我们将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分析中国最高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最后,我们根据最高法院三种政治功能的划分,探讨与之相对应的三种类型的法律。

二、55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工作重心的变迁及其根源

历年的工作报告表明,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有一个前后变迁的过程。

在第一届全国政协期间,特别是1950年与1951年,刚刚成立的新政权,就面临着多重任务:对外要抗美援朝,对内要镇压反革命与推进全面建设。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也因此包括了两个方面:镇压反革命的反抗,巩固人民内部的团结。归纳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团结人民镇压敌人。

在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国家既要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又要肃清反革命分子。此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的工作任务,是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与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与此同时,还要解决民事纠纷,但目的不在于保障权利,而在于促进生产和团结。其中,前者是主要的,后者虽然必不可少,但是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在1959开始的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在1959年的工作报告中,审理案件和审判监督是最高法院的中心工作。但在1960年的工作报告中,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成了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甚至是唯一的工作。到了1963年,最高法院自己的工作报告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联合报告,在这个联合报告中,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中心工作,都是运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反运动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目的在于参与这个全国性的政治运动。

第三届全国人大从1964年开始。谢觉哉院长在该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作了本届人大期间唯一的一次报告。报告中显示,最高法院的中心工作仍然是两项:打退敌人的猖狂进攻,通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的团结。同时,报告中还宣称,即使是民事案件,也要用阶段的观点来处理。

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是一个空白。

第五届全国人大从1978年开始,至1982年。此间,国家的政治背景主要包括:粉碎“四人帮”,法制建设进入新时期,办案走向正常轨道,等等。这五年中,最高法院肩负的工作任务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处理与“文革”有关的问题,包括揭批、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复查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等等。(2)惩办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分子。(3)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审判经济案件,维护经济秩序。(4)改革法院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第六届全国人大从1983年至1987年。这五年间,国家推行经济体制改革。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常规性的审判业务。在1988年的工作报告中,郑天翔院长对五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可以归纳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处理申诉、审判监督等五个方面。虽然在刑事审判中强调了“严打”,但基本还是属于审判业务中的刑事政策问题。

第七届与第八届全国人大(1987年至1997年)共计十年间,任建新两度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在他的两次“卸任”报告中,最高法院的中心工作都是审判业务。其中,首先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稳定与秩序;其次是经济与民事案件;再次是行政案件,最后是审判监督工作。在他最后一次(1998年)的工作报告中,还特别强调了法院改革的问题。

第九届全国人大从1998年开始,肖扬担任院长。2003年的工作报告回顾了这“五年来”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常规性的审判与执行业务,二是法院改革,三是队伍建设。在审判与执行业务中,首要的依然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安全与稳定;其次是民事与行政案件;再次是执行与审判监督。至于法院改革,则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的贯彻。

2004年的工作报告强调了六个方面,依次是:履行审判职责、加强审判监督、加强司法解释、落实司法为民、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审判职责中,措辞有所变化,报告中使用的关键词包括: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护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和协调跨省的重大民商事执行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申诉审查和再审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等等。至于审判监督工作,则突出了“公正与效率”这样一个主题。

回首中国最高法院55年的历史,可以看到,1983年是一个明显的时间界限,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在这一年发生了一个比较明显的转向。在此之前,中国最高法院首要的工作是镇压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至于解决民事纠纷,则相对次要,其目的也仅在于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除此之外就是一些突击性的任务,比如,执行特赦、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反运动、审判“四人帮”、复查纠正“文革”冤案,等等。但在1983年以后,各种具体的审判业务,开始成为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尽管1990年代中期以后,推动法院的改革开始成为最高法院的另一项工作重心;而最近几年,“公正与效率”又成为了最高法院工作的主题。

在历史学界,黄仁宇提出了“大历史观”,认为历史的分析要着眼于长时段,才能看出历史的走势。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过,长与短又是相对的,中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虽然只有55年,似乎太短了些。但如果放在现代中国的语境下来考察,55年也不算短,因为它跨越了革命和建设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时期。

1949年,新政权(包括最高法院)已在北京宣布成立。但中国的西南地区,依然属于旧政权管辖;大陆战事甫歇,与中国东北地区山水相连的朝鲜半岛又起硝烟。换言之,中国最高法院成立的头几年,需要应对的主要是国家的安危、政权的稳定等迫在眉睫的问题,如果国家政权本身都得不到保障,最高法院自己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在那个“革命”浪潮尚未平息的历史时期,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只能是镇压反革命、打击其他刑事犯罪、巩固人民内部团结,等等。

但在55年历史的这一端,特别是21世纪初叶的这几年,“革命”的色彩早已褪去,“发展”成了国家主动选择的“硬道理”。市场经济的大潮淹没了整个社会,使每个人都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数量庞大的利益主体之间,每天都在产生大量的“纠纷”,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协调,不仅会危及市场秩序,引发社会动荡,而且还可能给政权造成潜在的“合法化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就发生了一个剧烈的转向:从“镇压”与“打击”转向了以审判业务为中心,转向了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强调“公正与效率”,等等,籍此为众多实际的或潜在的讼争主体提供越来越优质的司法产品。55年来,随着国家从“高调”的革命化政权转向了“低调”的建设性政权,[⑥]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也就随之从镇压与打击转向公正与效率。

根据迪尔凯姆(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建立起来的解释体系,[⑦]中国最高法院不断变化的工作重心,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社会分工状况与社会连带类型。在1950年代,中国社会的主流成分是工人和农民(知识分子只是附在某张皮上的毛,其他社会成分要么是被改造的群体,要么是被镇压的对象),社会分工尚不彻底,社会团结的主要类型是“相似性所致”的机械团结,社会中的法律即为压制性法,运作这种法律的最高法院,其基本任务也就是“镇压”、“打击”,以及促进人民内部的机械团结。世纪之交,千年伊始,中国的社会分工日甚一日,渐入佳境,[⑧]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越来越频繁,互补性越来越强。不同领域的社会成员之间,开始从机械团结转化为契约性的有机团结,社会中的法律即为恢复性法,运作这种法律的最高法院,其基本任务即为救济权利、保障契约、促进合作,等等。也就是说,是社会分工与社会团结类型的变迁,决定了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的变迁。

三、为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中国最高法院承担的政治功能之一

“中国”、“中央”等常见词语,作为一种符号或隐喻,所蕴含的文化意义之一就是“中心”。中央政权,既是政治的中心,也是权力的核心。代表中央政权的中国政治领袖讲话,总是喜欢重复的一个主题,“目前的形势与任务”。在这种讲话中阐述的“目前的任务”,就是国家“目前的中心工作”。尽管“形势和任务”在不断地变化,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也在不断地调整(如上文所述),但中国最高法院承担的第一个政治功能,却是一以贯之,那就是,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

根据历年来的工作报告,可以对中国最高法院承担这一政治功能的特点,作出以下几点分析。

(一)1983年以前,中国最高法院是以“专政工具”(刀把子)的方式,来执行国家特别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

1950年,中国最高法院设立不久,当年的工作报告阐述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时,沈钧儒院长就特别强调:“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已经明白地指出了:‘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保护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 ……作为人民统治之一的人民法院,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保护新中国和平建设的任务,显得更加重要。我们人民法院是通过自己的审判工作来执行国家的政治任务的。”在1951年的工作报告(在那一年的正式文件中,叫“发言”)中,沈钧儒又说:“毛主席在开会词中指出,我们国家当前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人民法院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配合公安、检察等有关机关,发挥审判威力,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惩治不法地主,保卫生产建设,反对贪污浪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抗美援朝的胜利。”从那以后,中国最高法院参与的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执行特赦、揭批“四人帮”、纠正冤假错案,等等,都是在直接地为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当然,中国最高法院除了“执行国家的政治任务”之外,还要从事“业务性质”的民事审判。但是,民事案件仍须以阶级的观点来处理。也就是说,处理民事案件的目标不在于救济权利,而在于定纷止争,在于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生产。而通过促进团结以促进生产,正是国家的另一项中心工作。

在这个时期,除了以“专政”手段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这样一个基本的政治功能,最高法院没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手段。它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只有业务上的分工,在工作手段上,没有根本性的差异。1963年,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是联合作出的。这个历史细节可以解释为:不仅“两高”的政治功能是一致的,甚至业务工作、手段都是一样的,至少没有必要作出严格的区分。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两高”的工作报告可以并在一起联合作出。

(二)1983年以后,中国最高法院是以“法律”的方式,来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

最近20年来,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并没有脱离国家的中心工作,它依然在忠实地执行国家和执政党确立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但在服务的方式上有所变化。一个显著的标志是,作为“法律外衣”的“法袍”取代了作为“暴力外衣”的“大盖帽”,这样一种符号性的改革,标志着“法律”的方式开始取代“刀把子”的方式,成为中国最高法院服务于国家中心工作的基本方式。与此相关联,专业化的法官、程序化的审判、尽可能以“公正”的形象出现在争议双方之间,等等,都成为最高法院的努力方向。

然而,这一切转向,并非中国最高法院自作主张,而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央政权确立的新任务,为了服务于国家重新确立的中心工作。正如江华院长在1983的工作报告中所阐明的:“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指引下,党和国家已经在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国民经济走上了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社会主义民主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健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执政党的权威文件还对中国最高法院的工作做出了更明确的指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⑨]2002年又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⑩]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中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以后的历次工作报告中,具体的审判业务成为报告的主要内容,各类案件的数据详实而具体,审判业务工作中出现的诸多技术性问题随处可见,法院改革的计划或纲要不断推出。最近几年,“公正与效率”还成了中国最高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些变化,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为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政治功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它只是以不同的工作方式,承担着与以前相同的政治功能。

(三)随着服务方式从“刀把子”向“法律”的转向,刑事审判的地位相对降低。

单从审判业务来说,55年以来,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始终是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记载的“第一业务”。1983年以前,特别是19

北朝鲜想统一朝鲜半岛,就进犯南朝鲜,结果南朝鲜得到美国的支持,把战火烧到了鸭绿江边,为了保家卫国,巩固新生的政权,也为了抵抗美国侵略,中国就去抗美援朝了

为了保家卫国 当时的北朝鲜(朝鲜)由前苏联支持 南朝鲜(韩国)由美国支持 将一国一分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