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群侠传最完整攻略:资本主义国家的刑罚体制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6:18:24

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刑法或宪法中,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步入垄断阶段,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旨在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罪刑法定原则,越来越不合乎资产阶级的胃口并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其独步西方社会的地位受到责难和动摇。
  在十九世纪末一片责难声中,最响亮的就是要求从罪刑法定主义禁止类推的死框框中解放出来的观点。
  德国在纳粹法西斯政权垮台后,便废除了类推制度并于1949年重新恢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前民主德国,前捷克斯洛伐克和前波兰等社会主义国家从来就没有规定过类推制度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前罗马尼亚和前保加利亚等,也分别在五、六十年代先后取消了类推制度而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如此,罪刑法定原则在二战后,顺应世界刑事立法潮流发展,成为一项国际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发生时依国家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54年《国际人权公约》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以及1966年联合国《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都一再重复了同样的规定。
  不可否认,现代社会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弊端,成为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呈现出一系列显著变化:不仅容忍了保安处分、缓刑、假释以及刑事政策的存在和发展,而且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习惯可以成为刑法的间接法源,刑罚相对确定化,在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下允许类推解释等。不过,类推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一种,与作为法律适用制度的类推制度是大不相同的。尽管如此,这种主张有条件允许类推解释的观点,仍受到了批评:“盖以刑法为人类行为的准则,在有利时可作类推解释,可启行为人侥幸心理,亦违立法明信之原则,殊无作不同适用之理论依据。此项原则,应无变更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对刑法明文确立类推制度的做法,却遭到一致反对,这是因为“十八、十九世纪的罪刑法定主义,固已功成引退,十六、十七世纪的擅断主义尤为现代所不取,这是我们于论述罪刑法定主义之发生与发展之后,所愿与执法论法者共同警惕的” 。
  也就是说,现代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只是近代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完善,它使刑法在继续关注保障机能的同时,也对保护机能给予了应有的尊重,避免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将刑法某一机能绝对化的倾向。自近代以来,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已成为刑法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二者不可偏废。因而在现代刑法中,问题已经不再是让哪种机能取代另一种,而是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掌握一个“度”——在刑法的两种机能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中庸”。这是西方刑法理论已经取得的认识成果,这就使人们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机能的认识更趋于全面和合理。
  保障机能自从和罪刑法定原则共生以来,毕竟只有不足二百年的生命历程,与具有长达数千年历史的保护机能不可同日而语,仍需要精心呵护和照料。由于“刑罚实际上是双刃器,它通过损害法益来保护法益” ,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与国家刑罚权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国家刑罚权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既然往往被视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象征,那么,国家在保护大多数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下,将刑罚的利刃很容易地指向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保障机能,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且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强调,而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历史价值之所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不容否定,在我们今天中国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尤为显得紧迫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