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迹时代3装备修改: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急急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2:18:43
各位哥哥,姐姐,我公司在4月3号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到4月14号对方还没有收到,后确认被快递公司给丢失了,对方公司现在老打电话给我,请问我是否只需把我这里的记帐联复印两张盖个公章寄给对方就可以了吗,我其他还需要做什么吗?这样会影响对方公司的认证抵扣吗?还有就是这发票在寄的途中丢失,我们公司需要交罚款吗?这个责任该谁承担?
我是不是要等到下个月初报税了以后,叫国税的人给我开张已报税的证明单,然后把这张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下一起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呀
谢谢

你的问题并不复杂,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件。
未扫描认证,即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处理方法如下:
1、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你将记账联复印两份,盖上发票专用章,一起交给对方,对方单位就可以进行抵扣了。并且你不会受到罚款等处罚的。

希望以上能够帮到你!

热爱生活ami:首先你公司在4月3号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到4月14号对方还没有收到,估计可能还在路上,如果确实是快递公司给丢失了,也有补救的办法:
1、因为是4月3号开的票,还没有到你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2、等到下个月10日前进行报税处理;
3、报税后,请主管税务部门出具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将主管税务部门出具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一起交给对方,就可以认证了。
至于你公司是否要交罚款,那就得看你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这里象这种情况一般是不给予处罚的。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把你的记账联复印给对方两份是可以的 但你还得到你所在地的税务局打一证明 这样不会影响对方公司的认证抵扣 如果税务局要你们交罚款 你们可以找快递公司承担

lyh713的回答基本正确.但不是凭存根联的复印件认证,而是要用存根联和已抄报税证明单.我就邮丢过,还是用邮政的特快专递邮寄的.所以要让他们当面封好.

很麻烦的哦,只能自己做销项税,对方还是再重新开给他们的,以后要用EMS快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