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业加盟:请教一个收受回扣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05:43:49
我一个朋友被别的事牵扯进来进了检察院,他吐出收回扣5万多元
现在他要全部返还
请教这个还判刑吗
谢谢
附:单位不追究了
我这里是事业单位

这个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按照你所说的,你的朋友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他返还属于认罪态度很好,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以下是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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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11-7 11:13) 15人次浏览 来自 goodlawyer法律论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第九、十、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受贿罪、侵占罪和挪用资金
  罪。为保证正确适用法律,现将检察机关办理这三类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通知
  如下:
  一、《决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
  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九、十、十一条规
  定之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
  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1、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
  人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
  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5、国有企业委派到
  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根据《决定》第九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自己主管、经营或者参与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本罪
  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三、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
  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所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直接利用承担本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
  四、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
  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
  作公司资金罪。挪用公司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理上述三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标准,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及
  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
  六、根据《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
  的职工实施《决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决定》和本通知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决定》第十五条及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决定》颁布前发生、颁
  布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如果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适
  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决定》施行前按照当时法律和实施之后按照《决定》
  都认为是犯罪的,则应按刑法第九条规定适用《决定》办理。
  《决定》公布后发生的上述案件,依照《决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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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傻,为何要承认呢,中国的法律是:坦白坦白牢底坐穿,沉默沉默就有出路

你要看他的单位还追究不?国企的政府的那就跑不掉了

收取回扣属于受贿行为
五万肯定达到犯罪标准了

原则上要判刑,全额退赃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另外看他还有没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